
【經】 trade name
firm; shop; trade name
【經】 business firm; trade name
【計】 private right
商號專用權(Exclusive Right to Trade Name)指企業依法對其注冊的商號(Trade Name)享有的獨占使用權和禁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3條,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該權利屬于知識産權範疇,核心特征包括:
英文法律文獻中,商號專用權對應“Exclusive Right to Trade Name”或“Trade Name Protection”。需注意:
來源: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專欄)
來源:國家知識産權局官網政策法規庫
來源:WIPO Lex數據庫 trade name 詞條
注:商號專用權是企業信用體系的核心要素,其保護強度反映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實踐中需與商标權、域名權等構成立體保護網絡。
商號專用權是商事主體對其依法注冊的商號享有的獨占使用權和排他性保護權利,具體特征如下:
商號專用權指商事主體在特定地域範圍内對其注冊的商號(如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擁有專有使用權,并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識的權利。其法律依據包括《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要求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後方可在規定範圍内享有專用權。
排他使用
權利人可自主将商號用于經營活動、産品包裝等,且有權禁止他人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内注冊或使用相同/近似的商號()。
轉讓與許可
商號專用權可依法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例如通過企業合并或籤訂許可協議實現()。
對比項 | 商號專用權 | 商标權 |
---|---|---|
保護範圍 | 登記機關管轄地域内 | 全國範圍 |
法律依據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 《商标法》 |
載體 |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 商品/服務的标識 |
權利獨立性 | 依附于企業主體資格 | 獨立于企業存續狀态 |
若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商號,權利人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賠償,并依據《反不正當競争法》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商號專用權是商事主體在特定區域内保護自身标識的核心權利,需通過合法登記取得,其效力範圍和權利屬性與商标權存在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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