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trade name
firm; shop; trade name
【经】 business firm; trade name
【计】 private right
商号专用权(Exclusive Right to Trade Name)指企业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Trade Name)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和禁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3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该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核心特征包括:
英文法律文献中,商号专用权对应“Exclusive Right to Trade Name”或“Trade Name Protection”。需注意:
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专栏)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策法规库
来源:WIPO Lex数据库 trade name 词条
注:商号专用权是企业信用体系的核心要素,其保护强度反映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实践中需与商标权、域名权等构成立体保护网络。
商号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对其依法注册的商号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和排他性保护权利,具体特征如下:
商号专用权指商事主体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对其注册的商号(如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拥有专有使用权,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权利。其法律依据包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要求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排他使用
权利人可自主将商号用于经营活动、产品包装等,且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注册或使用相同/近似的商号()。
转让与许可
商号专用权可依法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例如通过企业合并或签订许可协议实现()。
对比项 | 商号专用权 | 商标权 |
---|---|---|
保护范围 | 登记机关管辖地域内 | 全国范围 |
法律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商标法》 |
载体 |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商品/服务的标识 |
权利独立性 | 依附于企业主体资格 | 独立于企业存续状态 |
若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商号,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商号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在特定区域内保护自身标识的核心权利,需通过合法登记取得,其效力范围和权利属性与商标权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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