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rredeemable
"不能兌現的"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形容詞"unrealizable"或"non-negotiable",指無法實現或無法轉化為實際價值的事物。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該詞在金融領域特指票據失去支付效力,在社會學範疇則形容無法履行的承諾。
《牛津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将該詞條細分為三個維度:①經濟學術語指證券喪失流通性(non-negotiable);②法律用語表示契約條款失效(unenforceable);③日常用語形容空頭支票(dishonored cheque)。
商務印書館《應用漢語詞典》特别指出,該詞彙在票據法中具有嚴格定義,當支票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時,持票人有權依據《票據法》第87條追索權。在商業實踐中,中國人民銀行2023年支付體系報告顯示,全年約有0.12%的商業銀行票據因各種原因成為不能兌現票據。
從語義演變看,《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最早見于明代契約文書,原指"白銀成色不足",現代語義擴展至信用體系中的承諾失效。使用時需注意語境差異:金融文件多采用"non-negotiable",日常交流則傾向使用"unrealizable promise"。
“不能兌現的”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解釋:
票據無法兌換現金
指支票、債券等金融憑證因賬戶餘額不足、信用問題或政策限制而無法轉換為實際貨币。例如:空頭支票()、紙币脫離金本位後無法兌換黃金()。
經濟學中的貨币屬性
如現代紙币本身是“國家強制發行但不能兌現的貨币符號”,即無法兌換貴金屬()。
無法實現的承諾
指諾言因能力不足、遺忘或主觀失信而落空。例如:
情感與信任影響
未兌現的承諾可能導緻關系破裂,被視為欺騙或謊言()。例如:戀愛中未履行的誓言易引發信任危機()。
以上解釋綜合了金融、語言、社會心理學等多領域用法,完整信息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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