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luntary domicile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醫】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abode; domicile; habitation; place
【法】 abiding place; abode; berth; domicile; domicilium; domus; inhabitancy
lodging; place of abode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任意住所"(rèn yì zhù suǒ)指個體依據主觀意願自由選擇或變更的居住地,不受法律強制或地域限制。該術語強調居住地選擇的自主性與非限定性,常見于法律及社會學語境。以下是詳細解析:
譯為"arbitrary"或"at one's discretion",指基于個人意志的自由選擇權,無外部約束(《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對應"domicile"或"residence",指法律認定的長期居住地(《元照英美法詞典》)。
"任意住所"即"freely chosen domicile",區别于法定住所(legal domicile),突顯居住地選擇的自主性(《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術語 | 英譯 | 關鍵區别 |
---|---|---|
法定住所 | Legal domicile | 依法強制認定(如未成年人監護地) |
經常居所 | Habitual residence | 客觀事實居住地,無主觀意圖要求 |
任意住所 | Voluntary domicile | 主觀選擇+實際居住的雙重自主性 |
(注:因術語專業性較強,公開網絡資源有限,建議優先援引紙質權威辭書與法律條文原文以确保釋義準确性。)
“任意住所”是民法中與自然人居住地相關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含義及法律意義可歸納如下:
任意住所(又稱意定住所)是指自然人基于個人意願自由設定的居住場所。這種住所的設立不依賴戶籍或法律規定,而是通過當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體現了民事主體在居住選擇上的自主權。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對比項 | 任意住所 | 法定住所 |
---|---|---|
設立依據 | 個人意願 | 法律規定(如未成年人住所) |
適用對象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特殊群體(軍人、服刑人員等) |
法律效力範圍 | 可對抗戶籍登記 | 直接産生法律效力 |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現行法律雖未直接使用"任意住所"的表述,但通過"經常居住地"制度實質上确立了意定住所的法律地位。具體適用時需滿足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有長期居住目的的要件。
變速振蕩器不乏部件互換表不粘結煤單肌麻痹膽酸地震彎矩堆垛車非正規的分析塊負電性元素感知時間羔甾醇管轄法庭過渡平衡呼吸深快試驗借口看完空想的冷覺缺失露一手脲基乙酸内酰胺脲醛泡沫塑料色原體熵躍生存者取得權生物隔離手生松弛環狀去氧核糖核酸碎石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