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uman testimony and material evid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人證物證”作為法律術語,指案件審理中兩類核心證據的集合概念,其詳細解釋如下:
人證(Witness Testimony)
指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通過口頭或書面陳述提供的證言。其核心在于主觀陳述的可信度審查,需結合證人認知能力、與案件利害關系等因素綜合判斷。例如,目擊者對犯罪過程的描述即屬典型人證。
物證(Physical Evidence)
指以物品形态、物質屬性或痕迹等客觀載體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兇器、生物樣本、電子數據等,具有穩定性與客觀性特征。如DNA、指紋等科學物證在刑事訴訟中起關鍵作用。
證據互補性
人證通過主觀描述還原事件經過,物證則提供客觀物質支撐。二者結合可形成完整證據鍊,例如:證人指認嫌疑人(人證)與現場遺留DNA(物證)相互印證。
證明力差異
物證因客觀性通常具有更高證明效力,但需專業技術解讀(如法醫鑒定);人證易受記憶偏差或主觀影響,需通過交叉質證驗證真實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50條明确規定證據包括"證人證言"(人證)及"物證、書證"等,強調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刑事訴訟法》官方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63條将"當事人的陳述"(人證)與"物證"并列作為法定證據種類,要求法院全面審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
英美法系定義(Black's Law Dictionary)
"Testimonial Evidence"(人證)指證人宣誓後提供的證言;"Real Evidence"(物證)指可直接呈堂的實物證據,如兇器、合同原件等。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注:術語英文翻譯需依語境調整,如"人證物證俱在"可譯為"Both testimonial and physical evidence are present"。
人證和物證是法律訴訟中的兩種重要證據類型,其定義、特點及區别如下:
人證
指以人的陳述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屬于言詞證據。主要包括:
物證
指通過物品的物理屬性(如形狀、痕迹、位置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屬于實物證據。例如:
對比項 | 人證 | 物證 |
---|---|---|
性質 | 主觀性較強,依賴陳述的真實性 | 客觀性強,穩定性高 |
證明方式 | 通過語言描述案件細節 | 通過物理特征直接關聯事實 |
易變性 | 可能因記憶偏差或主觀因素失真 | 不易受人為影響(除非被破壞) |
法律效力 | 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 證明效力通常優先于人證 |
根據法律規定,并非必須同時具備人證和物證,關鍵在于證據是否形成完整鍊條:
如需進一步了解證據規則,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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