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affirm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before; formerly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撤銷以往的判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overturn a previous judgment"或"reverse a prior ruling",指上級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廢止已生效司法裁決的法律行為。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行為需滿足以下要件:
法律程式性
必須通過上訴審、再審等法定救濟途徑啟動,如《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的再審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統計顯示,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率約為3.2%。
事實認定标準
主要適用于"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兩種核心情形。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56號判決書,原審證據鍊斷裂構成實質性事實認定錯誤。
效力溯及性
根據《立法法》第104條,撤銷判決具有完全溯及力,被撤銷判決自始無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2022)京01民終12345號案例顯示,二審撤銷改判後原審文書标注"已失效"标識。
程式時限要求
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受《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的兩年時效限制,但新證據發現等特殊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3號文件對此有細化規定。
撤銷以往的判決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後,認定原判決存在法定問題,通過法定程式取消其法律效力的司法行為。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根據《行政訴訟法》,當行政行為存在以下六種情形時,法院可判決撤銷: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二審法院可作如下處理:
撤銷判決可能産生三種結果:
撤銷判決既可能發生在二審程式中,也可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實現。若原判決已執行,撤銷後将啟動執行回轉程式恢複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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