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criber; subscriber of shares
認股人(Subscriber)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認股人”指在公司設立或增資過程中,通過籤署書面文件承諾購買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核心特征體現為對股份的認購行為及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認股人需按認購的股份數額繳納股款,未履行出資義務需承擔違約責任。
從法律屬性看,認股人具有雙重身份:
需注意,“認股人”與“發起人”存在區别:前者特指股份認購行為的實施主體,後者則指負責公司設立事務的核心主體(《公司法》第七十六條)。國際比較法視野下,英美法系稱其為“subscriber”,其權利義務體系與大陸法系具高度同質性。
參考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司法解釋、商務印書館《元照英美法詞典》
認股人是指在公司募集股份時,認購并承諾繳納股款的個人或法人實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認股人是股票發行過程中的股份認購者,通過填寫認股書并繳納股款成為公司股東。其身份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企業、機構等)。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
認股權證是發行人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賦予持有人在特定條件下認購股份的權利。股權雖不等同于所有權,但作為所有權的核心内容,體現了認股人對公司的財産性權益。
以上内容綜合了《公司法》相關條款及實務定義,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查閱上述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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