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權英文解釋翻譯、任命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ppointment power; power of appointment
分詞翻譯:
任的英語翻譯:
allow; appoint; assume a job; let; no matter; official post
命的英語翻譯:
assign; fate; life; order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任命權(rèn mìng quán)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一、中文定義與法律内涵
任命權指法定機構或個人依法授予特定職務或職位的權力。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該權力通常由國家機關(如人大、政府)、組織部門或企業董事會行使,需符合法定程式與權限。例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對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的任命權(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确行政機關對公務員職務的任命需遵循公開、競争、擇優原則(第四十條)。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釋義
英文譯為"appointment power" 或"power of appointment",其法律含義包括:
- 主體權限(Authority):
- 指有權主體(如總統、董事會)依法提名或委任特定職位人員的權力。例如,美國總統對聯邦法官的任命需經參議院批準(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I)。
- 程式特征(Procedural Requirements):
- 任命需遵循公示、審查、批準等法定流程,如英國首相任命内閣成員需經君主形式批準(Cabinet Manual, Chapter 3)。
三、權力範圍與限制
任命權的行使受以下約束:
- 法定層級:不同職務對應不同任命主體(如企業高管由董事會任命,政府官員由人大或上級行政機關任命)。
- 監督機制:部分任命需經立法機關聽證(如美國國務卿任命)或公示程式(《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
- 撤銷權:任命後若發現資質不符或違規行為,可依法撤銷(如《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四、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解讀
- U.S. Senate: "Appointments Clause" of the U.S. Constitution
- UK Government: "Cabinet Manual" (2022 Edition)
- 中共中央組織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注:以上内容綜合法律條文、政府文件及權威詞典定義,确保術語解釋的準确性與專業性。具體條款請參閱官方發布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任命權”指特定機構或個人依法享有的委任、指定人員擔任某項職務的法定權力。其核心特征在于層級性和法定性,具體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1. 定義與法律屬性
“任命”指通過正式程式委派人員到特定崗位(),而“權”強調這一行為的法定效力。根據憲法和法律,地方人大常委會、中央機構等主體被賦予這項職權,體現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權力分配()。
2. 權力行使主體
•中央與地方層級:如省級官員的任命權屬于中央,而日常管理權歸屬地方()
•軍事領域:軍級及以上職務需中央軍委任命()
•企業組織:如公司經理層由董事會行使任命權()
3. 與管理權的區别
任命權聚焦人事決策權,管理權側重日常事務執行。前者決定“由誰任職”,後者規範“如何履職”()。例如省委書記雖管理省會城市,但該市書記的任命權在中央。
4. 實際應用特點
•程式法定:需經正式文書下達()
•責任連帶:任命者需對被任命者履職情況負責
•時限性:通常與任期制度相綁定
此權力體系的設置既保障了組織運行的規範性,又通過層級授權實現了國家治理的集中統一。如需更詳盡的司法案例或曆史沿革信息,建議查閱《地方組織法》等法規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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