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itis deminutio minima
character; human dignity; individuality; moral quality; personality; selfhood
spirit
【醫】 personality
for a while; little; minor; petty; small; young
【計】 mic-
【醫】 micr-; micro-; mikro-; nano-
decrease; minus; reduce; subtract
【計】 SB; subtract
class; grade; rank; wait; when
【機】 iso-
"人格小減等"是羅馬法中的專業術語,對應拉丁語"capitis deminutio minima",指個人法律地位的部分變更而非完全喪失。該概念在比較法研究中具有特殊價值,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核心定義
在羅馬法體系中,人格小減等特指公民原有家庭身份關系發生變更但未喪失自由權與市民權的狀态。典型情形包括因收養或婚姻關系變動導緻的家庭法地位改變(《羅馬法基礎》第3章,江平著)。牛津法律詞典将其英譯為"minor loss of status",強調其對個人法律能力的有限影響。
法律後果
根據《學說彙纂》記載,人格小減等會導緻原有家父權的終止,但保留財産繼承權與訴訟權。美國比較法學會在《古代法研究》中指出,這種身份變更機制實質是羅馬法平衡家庭秩序與社會穩定的重要設計。
現代法參照
中國政法大學羅馬法研究中心在《羅馬法與現代民法》中闡釋,該制度對現代親屬法中收養關系解除、監護權變更等制度具有曆史參照價值。其法律效果類似于現代民法中的特定身份關系解除程式。
需特别說明,該術語主要存在于法史學領域,在當代法律實踐中已無直接對應制度。研究時應嚴格區分"人格大減等"(喪失自由權)與"人格中減等"(喪失市民權)的不同法律層級。
在羅馬法中,“人格小減等”是人格減等制度中的一種類型,指自然人因特定原因部分喪失原有法律地位,但未完全失去人格權。具體解釋如下:
人格小減等(Capitis Deminutio Minima)指喪失家族權,但仍保留自由權與市民權。這種減等主要涉及個人在家族内部地位的變更,例如因收養、脫離原家族等行為導緻原有家族關系終止,但不會影響其作為自由人或市民的基本權利。
人格權的構成
羅馬法規定,完整人格需同時具備三種身份權:
人格減等的分類
人格小減等對個人權益的沖擊最小,通常不涉及社會地位的根本改變,僅調整家族内部關系。例如,成年男子脫離原家族自立門戶時,雖失去原家族成員身份,但仍保有市民權和自由權。
如需進一步了解羅馬法人格制度的具體案例或法律後果,可參考法學教材或羅馬法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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