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itis deminutio minima
character; human dignity; individuality; moral quality; personality; selfhood
spirit
【医】 personality
for a while; little; minor; petty; small; young
【计】 mic-
【医】 micr-; micro-; mikro-; nano-
decrease; minus; reduce; subtract
【计】 SB; subtract
class; grade; rank; wait; when
【机】 iso-
"人格小减等"是罗马法中的专业术语,对应拉丁语"capitis deminutio minima",指个人法律地位的部分变更而非完全丧失。该概念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特殊价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核心定义
在罗马法体系中,人格小减等特指公民原有家庭身份关系发生变更但未丧失自由权与市民权的状态。典型情形包括因收养或婚姻关系变动导致的家庭法地位改变(《罗马法基础》第3章,江平著)。牛津法律词典将其英译为"minor loss of status",强调其对个人法律能力的有限影响。
法律后果
根据《学说汇纂》记载,人格小减等会导致原有家父权的终止,但保留财产继承权与诉讼权。美国比较法学会在《古代法研究》中指出,这种身份变更机制实质是罗马法平衡家庭秩序与社会稳定的重要设计。
现代法参照
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在《罗马法与现代民法》中阐释,该制度对现代亲属法中收养关系解除、监护权变更等制度具有历史参照价值。其法律效果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特定身份关系解除程序。
需特别说明,该术语主要存在于法史学领域,在当代法律实践中已无直接对应制度。研究时应严格区分"人格大减等"(丧失自由权)与"人格中减等"(丧失市民权)的不同法律层级。
在罗马法中,“人格小减等”是人格减等制度中的一种类型,指自然人因特定原因部分丧失原有法律地位,但未完全失去人格权。具体解释如下:
人格小减等(Capitis Deminutio Minima)指丧失家族权,但仍保留自由权与市民权。这种减等主要涉及个人在家族内部地位的变更,例如因收养、脱离原家族等行为导致原有家族关系终止,但不会影响其作为自由人或市民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的构成
罗马法规定,完整人格需同时具备三种身份权:
人格减等的分类
人格小减等对个人权益的冲击最小,通常不涉及社会地位的根本改变,仅调整家族内部关系。例如,成年男子脱离原家族自立门户时,虽失去原家族成员身份,但仍保有市民权和自由权。
如需进一步了解罗马法人格制度的具体案例或法律后果,可参考法学教材或罗马法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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