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contestable evidence
"不可否認的證據"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irrefutable evidence"或"conclusive evidence",指在司法程式中具有決定性證明力的證據類型。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術語特指"具有如此強大的證明力,以緻任何合理質疑均無法動搖其真實性的證據材料"(來源:元照法律詞典)。
從證據法角度分析,這類證據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
在司法實踐中,北京知識産權法院2023年審理的專利侵權案(案號:2023京73民初112號)中,被告提供的區塊鍊存證記錄被認定為不可否認證據,因其具備時間戳固化、多節點驗證等特征(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901(b)(9)條規定的"系統驗證程式産生的證據"與我國不可否認證據規則存在法理共通性,均強調技術驗證機制的可追溯性(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不可否認的證據”指在事實或法律層面具有高度證明力、無法被合理反駁的證明材料。以下是詳細解釋:
不可否認
源自和,表示對某事實的明确承認,強調其客觀性。例如:
證據
根據、5、6,法律上指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需滿足:
“不可否認的證據”特指證據鍊完整、證明力極強且無法被推翻的材料。例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将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強調其需同時滿足内容真實與形式合法。若證據同時具備這兩點且邏輯嚴密,則成為不可否認的定案依據。
如需進一步了解證據分類或法律程式,可參考、5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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