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orderly conduct
擾亂社會治安行為(Disturbance of Social Order)指個人或群體實施的違反公共管理法規、破壞社會正常秩序且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該定義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具體指在公共場所或公共活動中故意引發混亂、阻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警告、2000元以下罰款或15日以下拘留;構成刑事犯罪的按《刑法》追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英譯為"acts disturbing social public order",強調對公共空間管理秩序的破壞(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訂。
擾亂社會治安行為是指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或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等方式,對社會正常運轉造成幹擾的違法行為。其法律性質及後果需結合具體情節判斷,主要分為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兩類:
行政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社會治安行為包括擾亂公共秩序(如公共場所鬧事)、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産權利等,但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例如:聚衆擾亂車站秩序、阻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等。
刑事犯罪行為
若情節嚴重(如導緻工作/生産/教學等長期中斷,或造成重大損失),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90條的“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例如:組織多人強占辦公場所、暴力沖擊國家機關等。
類型 | 法律依據 | 處罰方式 |
---|---|---|
行政違法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警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者處5-10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
刑事犯罪 | 《刑法》第290條 | 首要分子:3-7年有期徒刑;積極參與者: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
提示:具體案件需結合行為動機、實際損害等綜合判定。若涉及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官方渠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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