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trike from the list
【經】 delist
capacity; character; competence; qualification; title
【經】 qualification
"取消上市資格"在漢英金融術語中對應為"delisting",指證券交易所依據法定規則終止某公司證券上市交易資格的程式性行為。該行為具有以下核心法律屬性:
監管執行主體
中國證監會及滬深交易所依據《證券法》第55條行使監管權,當上市公司出現重大違規或不符合持續上市标準時啟動退市程式。
法定觸發要件
根據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4.3.1條,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程式性保障機制
退市流程包含風險警示期(*ST标記)、聽證申訴程式、退市整理期等法定環節,确保市場主體知情權與申訴權,符合《上市公司退市實施辦法》的正當程式要求。
市場信用影響
被強制退市企業将移入股轉系統(老三闆)交易,其信用評級、融資能力及股東權益将受到持續性限制,具體影響程度可參考證監會《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的市場禁入條款。
“取消上市資格”是指上市公司因不符合交易所規定的條件或存在重大違規行為,被證券交易所或監管機構終止其股票在公開市場的交易資格,這一過程也被稱為“終止上市”或“摘牌”。以下是詳細解釋:
徹底性
取消上市資格是永久性剝奪公司的上市地位,與“暫停上市”不同。暫停上市是暫時停止交易,公司仍有機會恢複;而取消資格後需重新申請上市(若符合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證券法》和交易所規則,監管機構或交易所可依法作出決定,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
主動取消上市資格
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決議主動申請退市,常見于合并重組或戰略調整,目的是減少股價波動對投資者的沖擊,未來重新上市可能性較高。
被動取消上市資格
市場表現
被動退市可能導緻股價暴跌,投資者損失加劇;主動退市通常有緩沖機制。
投資者權益
股票轉入場外市場(如新三闆)交易,流動性大幅降低。股東可選擇等待重新上市或轉讓股份。
公司後續
需發布終止上市公告,摘牌後仍可運營,但融資渠道受限。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依據《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再次申請上市。
取消上市資格是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或違規企業的嚴厲監管措施,投資者需關注公司基本面及合規情況以規避風險。如需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證券法》或交易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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