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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認的證據英文解釋翻譯、确認的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ffirmative proof

分詞翻譯:

确認的英語翻譯:

affirm; countersign; notarize; validate; acknowledgement; affirmance
identification; verification
【計】 ACK; ACK0; ACK1; acknowledgement; AK; confirm; confirm on; confirmation
【醫】 affirmation
【經】 ratify; recognize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确認的證據"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onclusive evidence,指具有終局性、無需進一步反駁或質疑的證據。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特征:

  1. 終局證明力

    證據本身已能直接、排他地證明待證事實,排除合理懷疑。例如遺囑認證中,經公證的遺囑即構成确認的證據(《英美證據法詞典》)。

  2. 不可推翻性

    一旦被采信,該證據将終結争議。如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經法定程式公證的法律行為,法院應直接采納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 與"初步證據"的區分

    區别于需佐證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确認的證據具有更高證明層級。典型如終審判決所确認的事實,在後續訴訟中可直接作為免證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0條)。

  4. 適用場景

    常見于公證文書、生效裁判文書、行政機關終局裁決等具有法定權威性的文件領域。


權威出處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确認的證據”可以理解為經過審查或驗證後,被認定為真實、合法且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證明材料。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基本概念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或信息。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确将證據定義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強調其作為事實依據的功能。

  2. “确認”的含義
    “确認”指通過法定程式(如質證、鑒定等)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及合法性進行核實,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并具備證明效力。

二、核心特征

  1. 客觀性
    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主觀意志為轉移。例如物證、書證等需保持原始狀态。

  2. 關聯性
    證據需與待證事實存在邏輯或實質聯繫。例如證人證言需直接指向案件關鍵點。

  3. 合法性
    證據的收集、保存及提交需符合法定程式,否則可能被排除。

三、作用與意義

确認的證據是訴訟活動的核心,其作用包括:

四、學術觀點補充

學界對證據的定義存在不同學說,如“事實說”(證據是事實本身)、“信息說”(證據是承載事實的信息)等,但司法實踐中以法律規定的“材料說”為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證據分類或審查标準,可參考《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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