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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效英文解釋翻譯、取得時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aescriptio; praescriptio acquistiva; usucapio; usucaption

分詞翻譯:

取得的英語翻譯: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時效的英語翻譯:

【化】 ageing
【經】 time effect

專業解析

取得時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是民法體系中一項重要的物權取得制度,指非所有權人通過善意、公開、持續占有他人財産達到法定期間後,依法取得該財産所有權的法律規則。該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法典化程度較高,而中國現行《民法典》雖未直接采用"取得時效"表述,但通過物權編相關條款體現了類似法理。

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三點:

  1. 善意占有:占有人需基于合理信賴占有財産,且無侵害他人權益的主觀惡意(參考中國《民法典》第311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
  2. 持續時效:多數國家設定動産5年、不動産20年的持續占有期間(如《德國民法典》第937條);
  3. 權利主張缺失:原所有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返還請求權(參考《日本民法典》第162條)。

法律效力層面,符合要件的占有人可依法申請物權登記變更,原所有權隨之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第15條)。該制度在解決曆史遺留産權糾紛、維護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特殊價值,例如在未登記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确認案件中發揮重要作用。

漢英對照術語: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權威網頁鍊接,本文法律依據均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文本)

網絡擴展解釋

取得時效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無權占有人以自主、和平、公然的持續占有狀态,經過法定期間後取得他人財産所有權的法律後果。以下從定義、構成要件、功能及法律現狀等方面綜合說明: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源于古羅馬法,其核心在于通過長期占有實現財産權歸屬的合法化。例如,若某人善意占有他人閑置房産滿20年(不同國家期限不同),則可能依法取得該房産所有權。主要特征包括:

  1. 占有狀态:需為自主(以所有權人意思)、和平(非暴力取得)、公然(非隱蔽)且持續的占有;
  2. 時間要求:需達到法定期間,如老撾規定動産5年、不動産20年。

二、構成要件

根據各國立法實踐,取得時效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三、制度功能

  1. 定紛止争:通過法律确認長期存在的占有事實,避免財産權長期懸而未決;
  2. 促進資源利用:鼓勵占有人有效利用閑置財産,減少資源浪費;
  3. 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對占有狀态的合理信賴。

四、法律現狀

目前中國《民法典》尚未規定取得時效制度,僅在學理層面探讨。但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及部分東南亞國家(如老撾)均有相關立法。

需注意,取得時效與訴訟時效共同構成傳統民法時效體系,但前者關注物權取得,後者涉及請求權消滅。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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