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aescriptio; praescriptio acquistiva; usucapio; usucaption
取得時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是民法體系中一項重要的物權取得制度,指非所有權人通過善意、公開、持續占有他人財産達到法定期間後,依法取得該財産所有權的法律規則。該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法典化程度較高,而中國現行《民法典》雖未直接采用"取得時效"表述,但通過物權編相關條款體現了類似法理。
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三點:
法律效力層面,符合要件的占有人可依法申請物權登記變更,原所有權隨之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第15條)。該制度在解決曆史遺留産權糾紛、維護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特殊價值,例如在未登記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确認案件中發揮重要作用。
漢英對照術語: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權威網頁鍊接,本文法律依據均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文本)
取得時效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無權占有人以自主、和平、公然的持續占有狀态,經過法定期間後取得他人財産所有權的法律後果。以下從定義、構成要件、功能及法律現狀等方面綜合說明: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源于古羅馬法,其核心在于通過長期占有實現財産權歸屬的合法化。例如,若某人善意占有他人閑置房産滿20年(不同國家期限不同),則可能依法取得該房産所有權。主要特征包括:
根據各國立法實踐,取得時效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目前中國《民法典》尚未規定取得時效制度,僅在學理層面探讨。但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及部分東南亞國家(如老撾)均有相關立法。
需注意,取得時效與訴訟時效共同構成傳統民法時效體系,但前者關注物權取得,後者涉及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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