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enipotentiary credential
全權證書(Full Powers)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全權證書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籤發的正式外交文件,用以授權特定代表代表本國談判、籤署國際條約或出席國際會議,并确認其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核心在于體現國家主權意志的正式授權,區别于普通委托書(Power of Attorney)。
英語對應術語: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第7條:
“全權證書指一國主管當局所頒發,用以委派一人或數人代表該國談判、議定或認證條約約文,表示該國同意受條約拘束……的文件。”
中國法律實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第六條,條約籤署需由國務院核準的全權證書,重要條約則需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來源:全國人大官網立法文件庫)。
“Full Powers: 全權證書——由國家元首籤發,授予外交代表締結條約的正式授權文件。”
“全權證書 (Quánquán Zhèngshū) → Full Powers: A document authorizing a person to commit a state to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注:本文定義綜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國《締結條約程式法》及權威法律詞典,相關條款可查閱聯合國條約庫(treaties.un.org)或全國人大立法數據庫(npc.gov.cn)。
全權證書是國際法和外交實踐中用于授權特定代表行使國家主權的正式文件。以下是其核心含義及特點的綜合解釋:
全權證書是由國家主管當局頒發的書面文件,用于指派代表參與國際談判、籤署條約或完成其他外交事務,明确其權限範圍。例如,中國向聯合國遞交全權證書即表明該代表有權處理相關國際事務。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外交部長因職位本身具有全權代表權,通常無需額外出具全權證書。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全權證書是締約方确認代表合法性的必要程式,未持有效證書的談判結果可能被視為無效。
一般包含代表姓名、職務、授權事項及權限範圍,并加蓋國玺或外交部長簽名。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國家的證書格式或曆史案例,可參考聯合國條約數據庫或外交檔案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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