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trustee
complete; entirely; full; whole
【醫】 pan-; pant-; panto-
face; surface; cover; directly; range; scale; side
【醫】 face; facies; facio-; prosopo-; surface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在漢英法律術語框架下,"全面受托人"對應的英文概念為"universal trustee",指在信托關系中承擔最廣泛管理職責的主體。該術語的核心法律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全權資産管理權限
全面受托人擁有對信托財産進行投資、處置及分配的完整決策權,需遵循"謹慎投資者規則"(Prudent Investor Rule)實施資産管理。此原則源自美國《統一信托法典》第9章,要求受托人以專業機構的标準管理資産。
複合型法律義務體系
根據哈佛法學院信托法研究中心的解釋,全面受托人需同步履行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謹慎義務(Duty of Care)和信息披露義務(Duty to Inform),三重義務構成其責任體系的核心支柱。
跨周期管理機制
牛津大學商學院的信托研究顯示,全面受托人需建立涵蓋資産配置、稅務規劃、受益人利益平衡的持續管理框架,其職責周期通常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直至信托終止。
該術語常見于跨境資産保護信托、慈善永續信托等複雜金融工具的法律文件中,其權限範圍需在信托契約中通過"全權委托條款"(Full Discretion Clause)特别載明。
關于“全面受托人”這一表述,現行法律和金融領域并未形成獨立的标準術語。結合“受托人”的核心定義及其職責範圍,可以理解為該表述強調受托人需要全方位履行法定及約定義務。以下從多個維度綜合解釋:
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授權,依約處理特定事務的自然人或機構,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律地位源于委托合同或信托關系,常見于資産管理、訴訟代理等場景。
忠實義務
必須完全以委托人利益為出發點,禁止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如管理信托財産時,所得額外收益須歸入委托人財産。
謹慎管理義務
需以專業能力和審慎态度處理事務,标準包括:
親自處理與轉委托限制
原則上應親自執行委托事務,僅在兩種情形下可轉委托:
全程報告義務
包含過程報告與結果報告雙重責任:
利益歸屬義務
處理委托事務所得財産(含孳息、投資收益等)須完整移交委托人,禁止擅自處分。
當受托人違反義務時,需承擔:
“全面”屬性主要體現在:
建議在具體業務場景中,通過書面合同明确“全面受托”的具體内涵,例如在家族信托中可特别約定包含稅務規劃、代際傳承等延伸服務。如需更詳細分類指引,可參考《信托法》第2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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