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trustee
complete; entirely; full; whole
【医】 pan-; pant-; panto-
face; surface; cover; directly; range; scale; side
【医】 face; facies; facio-; prosopo-; surface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经】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在汉英法律术语框架下,"全面受托人"对应的英文概念为"universal trustee",指在信托关系中承担最广泛管理职责的主体。该术语的核心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全权资产管理权限
全面受托人拥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处置及分配的完整决策权,需遵循"谨慎投资者规则"(Prudent Investor Rule)实施资产管理。此原则源自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9章,要求受托人以专业机构的标准管理资产。
复合型法律义务体系
根据哈佛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的解释,全面受托人需同步履行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谨慎义务(Duty of Care)和信息披露义务(Duty to Inform),三重义务构成其责任体系的核心支柱。
跨周期管理机制
牛津大学商学院的信托研究显示,全面受托人需建立涵盖资产配置、税务规划、受益人利益平衡的持续管理框架,其职责周期通常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直至信托终止。
该术语常见于跨境资产保护信托、慈善永续信托等复杂金融工具的法律文件中,其权限范围需在信托契约中通过"全权委托条款"(Full Discretion Clause)特别载明。
关于“全面受托人”这一表述,现行法律和金融领域并未形成独立的标准术语。结合“受托人”的核心定义及其职责范围,可以理解为该表述强调受托人需要全方位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以下从多个维度综合解释:
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授权,依约处理特定事务的自然人或机构,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律地位源于委托合同或信托关系,常见于资产管理、诉讼代理等场景。
忠实义务
必须完全以委托人利益为出发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管理信托财产时,所得额外收益须归入委托人财产。
谨慎管理义务
需以专业能力和审慎态度处理事务,标准包括:
亲自处理与转委托限制
原则上应亲自执行委托事务,仅在两种情形下可转委托:
全程报告义务
包含过程报告与结果报告双重责任:
利益归属义务
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含孳息、投资收益等)须完整移交委托人,禁止擅自处分。
当受托人违反义务时,需承担:
“全面”属性主要体现在:
建议在具体业务场景中,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全面受托”的具体内涵,例如在家族信托中可特别约定包含税务规划、代际传承等延伸服务。如需更详细分类指引,可参考《信托法》第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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