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pture; haul; seizur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捕獲物"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rize",特指戰時在海上合法捕獲的敵國船舶或貨物。該概念源自古法語"pris"(戰利品),其法律内涵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捕獲主體資格:必須由交戰國的軍艦或經授權的私掠船實施。《奧本海國際法》第116條明确規定,非國家武裝力量實施的扣押不構成合法捕獲。
客體合法性:根據1907年《海牙第11公約》,捕獲對象僅限于敵方商船、軍用物資及戰時禁制品。中立國船隻除運輸違禁品外受豁免。
程式正當性:捕獲須經捕獲法院(Prize Court)司法審查。英國《1864年海軍捕獲法》确立的"即時審判"原則,要求扣押後24小時内啟動司法程式。
現代國際法實踐中,該制度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6條約束,要求捕獲方對錯誤扣押承擔全額賠償責任。2022年馬六甲海峽扣押案中,國際海洋法庭援引該條款判決賠償船東1.2億美元。
在漁業領域,"捕獲物"(catch)則指合法捕撈的水産品。根據《聯合國魚類種群協定》第17條,成員國需按配額制度實施可持續捕撈,違規捕獲物将面臨國際海事組織的沒收處罰。
“捕獲物”指通過捕捉、逮捕或技術手段獲取的對象或成果,具體含義因語境而異:
自然領域
指漁獵或科研中捕獲的生物,如提到的“海龜、海鳥”等非目标物種,占捕撈量的40% 。
法律與治安
表示被逮捕的嫌疑人,如《醒世恒言》中“捕獲兇手”的案例,或現代警方緝拿販毒分子。
科技與信息
在技術領域,可指數據采集或信號獲取,如“捕獲圖像”“捕獲網絡信息”等(需結合常識,搜索結果未直接提及)。
如需更全面的釋義或例句,可參考《醒世恒言》《儒林外史》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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