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audulent intention
在法律與語言學交叉領域中,"欺詐意圖"(fraudulent intent)指行為人明知陳述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仍以誤導他人并獲取不當利益為核心目的的主觀心理狀态。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其定義為"實施欺騙行為的故意,包含對事實的虛假陳述或隱瞞,且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導緻他人受損"。該概念在漢英對比語境下呈現三個維度特征:
主觀惡意要件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構成欺詐意圖需滿足"明知虛假性"(scienter)與"損害故意"(willful intent to injure)雙重标準,區别于一般商業談判中的誇張表述。例如在證券欺詐案件中,美國SEC要求證明被告存在"蓄意或輕率地無視真相"的心理狀态(SEC v. Platforms Wireless案)。
漢英法律文本差異
比較中國《刑法》第266條與《美國法典》第18編第1341條可見,中文法律強調"非法占有目的"的結果導向,而英美法系更注重"故意作出虛假陳述"(knowingly making false representation)的行為過程。
學術界定标準
斯坦福大學法學院2019年研究提出"合理信賴測試"(reasonable reliance test),即主張受欺詐方需證明其基于虛假陳述作出的決策符合行業普遍認知标準,該理論已應用于多國跨境商業糾紛裁決。
欺詐意圖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緻他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态。其核心在于主觀故意,具體可從以下層面分析:
主觀故意性
欺詐意圖需具備雙重目的():
行為表現
包括作為(虛構事實、僞造證據)和不作為(隱瞞關鍵信息),且行為需與受欺詐方的錯誤判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148條,因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被撤銷,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介入()。若涉及合同欺詐,行為人可能需承擔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提示:具體案件認定需結合證據鍊,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以上内容綜合自、、、、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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