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stimonium clause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at last; finally; in the end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契約的末了條款”通常指合同或協議結尾部分的特定條款集合,用于規定合同生效、籤署、文本效力等程式性及最終安排事項。其核心含義與英文法律術語“Final Clauses” 或“Concluding Provisions” 相對應。以下是詳細解釋及權威依據:
“末了條款”位于合同尾部,區别于實體權利義務條款,主要處理合同的形式與程式要件,确保合同的有效執行和争議防範。其核心功能包括:
生效條件(Entry into Force)
規定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或條件(如雙方籤字蓋章、特定日期、滿足先決條件等)。
依據:聯合國《條約最後條款手冊》指出,生效條款是條約最終條款的核心要素,明确約束力産生的時間點 。
籤署與認證(Signature and Authentication)
明确籤署方式(如電子簽名、正本籤署)、籤署人資格及文本認證程式。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0條規定,條約的認證可通過籤署、待核準籤署或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等方式完成 。
文本效力與語言(Authentic Text and Language)
指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版本(如中英雙語文本),并規定沖突時以何種文本為準。
參考:國際商會(ICC)合同範本通常包含“語言版本優先級”條款,避免多語言文本歧義 。
末了條款通常包含以下具體内容:
生效日期條款(Effective Date Clause)
示例:“本合同自雙方籤字蓋章之日起生效”(This Agreement shall enter into force upon signature by both Parties)。
法律依據:中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可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 。
副本與正本條款(Counterparts Clause)
允許合同通過多份副本籤署,各副本合并構成單一法律文件。
示例:“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This Agreement may be executed in counterparts, each of which shall be deemed an original)。
通知條款(Notices Clause)
約定雙方送達通知的地址、方式(如郵件、挂號信)及視為有效送達的條件。
管轄法律與争議解決(Governing Law and Dispute Resolution)
雖常獨立成章,但部分合同将其納入末了條款,明确適用法律及仲裁/訴訟機制。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來源依據 |
---|---|---|
契約的末了條款 | Final Clauses / Concluding Provisions | 《元照英美法詞典》"Final Clauses" 詞條 |
生效條款 | Entry into Force Clause | 聯合國《條約最後條款手冊》(UN Handbook of Final Clauses) |
籤署條款 | Signature Clause | 國際法律協會(ILA)《條約法實踐指南》 |
聯合國多邊條約(如《巴黎協定》)的“Final Clauses”部分系統規定保留條款、修正程式等,為私法合同提供範本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合同形式要件(如籤署、生效條件)缺失可能導緻合同不成立 。
“契約的末了條款”是合同程式性規則的集合,其英譯需嚴格對應國際法律術語體系,并依據國内法與國際公約确保條款設計的合法性與可操作性。
“契約的末了條款”一般指合同正文結束後的補充性内容,主要涉及合同的籤署、生效及存檔等關鍵信息。具體說明如下:
一、基本定義 “末了條款”又稱“約尾條款”,是契約文本末尾的補充部分,用于明确合同籤署的法定流程和效力範圍。該概念與成語“契末”相關,原指契約結尾處決定最終效力的關鍵内容。
二、主要内容
籤署信息
包括籤約方簽名/蓋章、籤署日期與地點。例如“本合同自雙方籤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等表述。
合同效力
明确合同份數、不同文本效力(如中英文版本沖突時的優先順序)及生效條件(如附條件生效條款)。
補充附件
列明合同附件清單(如技術規範、圖紙等),并聲明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法律意義 末了條款直接關系合同的實際履行,例如《民法典》第490條要求書面合同需經籤署蓋章才能成立。若缺失籤署信息或生效條款,可能導緻合同效力争議。
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的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或專業合同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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