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ter
walk; ambulate; step; tramp; ambulation
【醫】 walking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步行權(Pedestrian Right of Way)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在漢英法律及交通語境中,“步行權”通常指行人在道路或特定區域依法享有的優先通行、安全通行及使用相關設施的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行人作為交通參與者中最弱勢群體的安全與便利,體現“以人為本”的交通規劃理念。
一、法律定義與優先通行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明确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此條款确立了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絕對優先通行權(Absolute Priority)。該權利要求車輛必須主動避讓行人,違反者将承擔法律責任(來源:中國政府網《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公共空間使用權 步行權延伸至對公共步行空間的合法使用權,涵蓋人行道、步行街、廣場等區域。住建部《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标準》(GB/T 51439-2021)要求保障行人通行空間的連續性、安全性及無障礙設計,禁止非法占用或設置障礙(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标準公告)。聯合國《新城市議程》亦強調“人人享有安全、包容、無障礙的綠色公共空間”(來源:聯合國人居署《新城市議程》)。
三、安全通行保障義務 地方政府需履行保障義務,包括設置交通信號燈、人行天橋、照明設施等。《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範》(GB 50688-2011)詳細規定了行人過街設施的設置标準與技術參數(來源: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若因設施缺陷導緻事故,管理單位需承擔相應責任(《民法典》第1256條)。
四、國際公約與城市實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8條要求締約國保障行人橫過道路時的安全(來源:聯合國條約庫)。全球先進城市如哥本哈根、東京通過“步行優先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s)政策擴大步行權適用範圍,限制機動車通行并提升步行環境品質(來源:國際交通論壇報告)。
總結
步行權是行人依法享有的通行優先性、空間專用性及安全保障性三位一體的複合權利,其實現依賴于法律強制力、基礎設施完善度及公衆禮讓意識的協同。中國法律與國際标準均明确賦予行人特殊保護地位,以平衡交通效率與社會公平。
“步行權”這一表述可能存在兩種不同領域的解讀,但均需結合上下文進一步确認:
字面組合解讀(非專業術語)
若将「步行」與「權」分開理解,可解釋為:
金融術語可能性辨析
若用戶實際詢問的是「行權」(而非“步行權”),則指期權合約買方行使權利的行為,需滿足以下條件:
建議:
當前“步行權”并非标準術語。若指行人通行相關的法律權益,需參考具體城市法規;若為金融領域問題,請确認是否為“行權”的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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