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criminatory taxes
discriminate against; play it low upon
【醫】 discrimination
duty; geld; tax
【經】 imposition; impost; tariff; tax
歧視性稅(Discriminatory Tax)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歧視性稅指一國政府針對特定國家、地區或群體的商品、服務或納稅人,實施的差别化稅收政策。其核心特征是通過稅率、稅基或征收方式的差異,造成國際貿易或市場競争中的不公平待遇。
該詞源自主權國家稅收管轄權,常見于國際稅法領域,指違反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稅收措施。例如:
違反國際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3條明确禁止稅收歧視。典型案例包括:
國内法中的表現形式
WTO法律文本
GATT第3條(國民待遇)釋義:
“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産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征收超過同類國産品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内稅。”
(來源:WTO官網-GATT文本)
國際稅收協定範本
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24條(非歧視待遇)規定:
“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負擔的稅收和相關要求,不應比該另一國國民在相同情況下更繁重。”
(來源:OECD稅收協定範本)
注:以上定義綜合國際稅法框架與判例,鍊接為官方文件可直接驗證。實際稅收政策需以各國立法及雙邊協定為準。
“歧視性稅”是指一國通過稅收政策對特定國家、地區或群體的商品、服務或納稅人實施差别待遇,以達到限制進口、保護本國産業或實現其他政治經濟目的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通過不公平的稅收差異形成競争優勢或限制。以下是具體解釋:
廣義定義()
指稅收制度中對不同國籍、身份或來源的納稅人實施差别待遇,例如稅率差異、扣除項目限制、稅收優惠排除等,導緻相同條件下稅負不公。
狹義分類
歧視性稅常違反WTO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但部分措施(如反傾銷稅)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可被允許(需提供充分證據)。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國際貿易中的具體案例或法律依據,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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