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just judge
不公正的法官(bù gōngzhèng de fǎguān),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英文術語"Unfair Judge" 或更精确的"Biased Judge"/"Partial Judge"。該詞指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未能秉持中立、客觀立場,其裁判行為或決定受到個人偏見、外部壓力、利益關系或其他非法律因素不當影響的司法人員。
偏離中立性(Deviation from Impartiality)
法官的核心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裁決("adjudicate fairly based on facts and law")。不公正的法官則違背這一原則,可能在證據采信、法律適用或程式操作中表現出傾向性,例如偏袒某一方當事人或歧視特定群體。這種偏見可能源于個人情感、種族觀念、政治立場等主觀因素。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Judicial Bias"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10條關于法官公正義務的規定。
違反程式正義(Viol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不公正的法官可能通過操縱訴訟程式實現偏袒,如無理限制當事人舉證、剝奪辯論權利,或違反回避制度審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此類行為直接損害司法程式的公信力。
來源:聯合國《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4條回避條款。
可能的腐敗關聯(Potential Corruption Nexus)
在嚴重情形下,"不公正的法官"可能與"Corrupt Judge"(腐敗法官) 存在語義重疊,即法官收受賄賂或受權勢幹預而故意歪曲裁判。但需注意,"不公正"側重裁判結果的偏頗,而"腐敗"強調利益交換行為,二者并非完全等同。
來源:透明國際《全球司法廉政框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
漢語中"不公正的法官"常隱含道德譴責,與"青天"(喻指清官)形成對立。西方司法體系則強調"Appearance of Bias"(偏頗表象)理論——即使法官實際未受偏見影響,但若其行為令理性公衆對公正性産生合理懷疑,即構成不公正。
來源: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Liljeberg v. Health Services Acquisition Corp. (1988);《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Bias"詞條。
"A judge who, in relation to a particular case, is unable or unwilling to exercise judgment 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 due to preconceived opinions or external influences."
— 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9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鍊接:https://global.oup.com/academic/product/the-oxford-dictionary-of-law-9780198802525
“不公正的法官”指在司法審判中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因主觀故意或過失導緻判決偏離法律和事實的司法人員。這一概念涉及曆史、法律和社會倫理等多重維度,以下從不同角度綜合解釋:
不公正的法官通常表現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違背職業操守的行為,例如:
古代司法中存在“神明裁判”現象,如東晉《論衡》記載的臯陶用怪獸觸人判罪,反映了早期司法對超自然力量的依賴()。這種非理性裁判方式雖已消失,但警示司法公正需以事實和法律為基礎。
不公正的法官不僅是司法體系的漏洞,更是對社會公平根基的侵蝕。需通過完善監督機制、提升法官職業素養等方式維護司法權威。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案例細節,可參考标注的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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