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just judge
不公正的法官(bù gōngzhèng de fǎguān),在汉英词典中通常对应英文术语"Unfair Judge" 或更精确的"Biased Judge"/"Partial Judge"。该词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未能秉持中立、客观立场,其裁判行为或决定受到个人偏见、外部压力、利益关系或其他非法律因素不当影响的司法人员。
偏离中立性(Deviation from Impartiality)
法官的核心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裁决("adjudicate fairly based on facts and law")。不公正的法官则违背这一原则,可能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或程序操作中表现出倾向性,例如偏袒某一方当事人或歧视特定群体。这种偏见可能源于个人情感、种族观念、政治立场等主观因素。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对"Judicial Bias"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0条关于法官公正义务的规定。
违反程序正义(Viol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不公正的法官可能通过操纵诉讼程序实现偏袒,如无理限制当事人举证、剥夺辩论权利,或违反回避制度审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此类行为直接损害司法程序的公信力。
来源: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条款。
可能的腐败关联(Potential Corruption Nexus)
在严重情形下,"不公正的法官"可能与"Corrupt Judge"(腐败法官) 存在语义重叠,即法官收受贿赂或受权势干预而故意歪曲裁判。但需注意,"不公正"侧重裁判结果的偏颇,而"腐败"强调利益交换行为,二者并非完全等同。
来源:透明国际《全球司法廉政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汉语中"不公正的法官"常隐含道德谴责,与"青天"(喻指清官)形成对立。西方司法体系则强调"Appearance of Bias"(偏颇表象)理论——即使法官实际未受偏见影响,但若其行为令理性公众对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即构成不公正。
来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Liljeberg v. Health Services Acquisition Corp. (1988);《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Bias"词条。
"A judge who, in relation to a particular case, is unable or unwilling to exercise judgment 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 due to preconceived opinions or external influences."
— 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9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链接:https://global.oup.com/academic/product/the-oxford-dictionary-of-law-9780198802525
“不公正的法官”指在司法审判中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因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判决偏离法律和事实的司法人员。这一概念涉及历史、法律和社会伦理等多重维度,以下从不同角度综合解释:
不公正的法官通常表现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例如:
古代司法中存在“神明裁判”现象,如东晋《论衡》记载的皋陶用怪兽触人判罪,反映了早期司法对超自然力量的依赖()。这种非理性裁判方式虽已消失,但警示司法公正需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
不公正的法官不仅是司法体系的漏洞,更是对社会公平根基的侵蚀。需通过完善监督机制、提升法官职业素养等方式维护司法权威。若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或案例细节,可参考标注的网页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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