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ouble liabilities; dual responsibility
"雙重責任"在漢英詞典中對應"dual responsibility"或"double liability",其核心内涵指特定主體在不同法律關系或社會角色中同時承擔的兩項獨立義務。根據《牛津法律術語詞典》的定義,該術語常見于國際商法和公司法領域,特指當行為主體同時具有兩種法定身份時需履行的平行責任體系。
在法律實務中,典型應用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該概念與"連帶責任"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強調不同法律關系産生的獨立義務,後者側重同一法律關系中多個責任主體的共同賠償責任(《比較法研究》第58卷)。在跨文化交際場景中,漢語語境更側重道德層面的雙重約束,而英語法律文本特指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定義務。
“雙重責任”是一個多領域概念,具體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以下是主要應用場景及解釋:
“兩個責任”體系
指黨風廉政建設中,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
“一崗雙責”機制
指領導幹部需同時承擔業務職責與廉政職責。例如:
在民法中,“雙重責任”可能指雙方責任,即法律關系中的兩方需相互承擔義務(如侵權責任與補償責任)。但此用法較少見,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判斷。
提示:黨政領域的“雙重責任”是當前核心用法,其他領域需結合具體場景分析。如需法律條文細節,建議查閱《中國共産黨章程》或《民法典》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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