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幹涉原則英文解釋翻譯、不幹涉原則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inciple of non-intervention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幹涉的英語翻譯:
interfere; intervene; intermeddle; interpose; meddle; interference
interposition
【化】 interference
【醫】 interfere; interference
原則的英語翻譯: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專業解析
不幹涉原則(Principle of Non-Intervention)是國際法領域的核心概念,指國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幹預他國内政或強迫他國采取特定政治行為的準則。該原則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款中得到明确表述:"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幹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内管轄之事件"。
從漢英詞典視角分析,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其法律内涵包含三重要件:
- 禁止武力威脅(如《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不得使用經濟脅迫改變他國政策)
- 尊重政治自決權(1970年《友好關系宣言》強調各國政治制度選擇自由)
- 排除強制性幹預(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判決中指出,單純政治宣傳不構成幹涉)
該原則的適用存在兩項例外:
- 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集體安全行動(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
- 應合法政府請求的援助(需符合《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20條)
當代實踐中的争議點集中在"人道主義幹預"和"保護責任"理論,國際法學者Brownlie認為這兩者尚未形成習慣國際法規則(參見《國際公法原理》第8版)。中國政府在《關于聯合國成立70周年的立場文件》中重申,反對任何國家以保護人權為借口幹涉他國内政。
主要法律淵源:
-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 确立國家主權平等
- 《聯合國憲章》第2(4)條禁止使用武力
-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确認的國際習慣法地位
網絡擴展解釋
不幹涉原則是國際法和國際關系中的核心準則,強調國家間應尊重主權獨立,禁止以任何形式幹預他國内政。以下從多個維度綜合解釋這一原則:
一、定義與核心内涵
不幹涉原則主張任何國家無權對其他國家的政治制度、意識形态及内部事務進行幹涉。其核心包含兩點:
- 主權至上:國家享有獨立處理内外事務的最高權力,不受外來強制命令;
- 全面禁止幹預: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包括禁止武力威脅、颠覆政權、附加政治條件等行為。
二、曆史發展脈絡
- 起源:可追溯至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明确反對殖民幹涉;
- 國際法确立:1823年“門羅主義”推動該原則成為區域準則,二戰後通過《聯合國憲章》第2條正式成為全球性規範;
- 現代擴展:從傳統政治領域延伸至經濟合作領域,例如中國對非援助主張“不附加政治條件”。
三、法律依據與實踐
- 國際法基礎:聯合國《不幹涉内政宣言》及國際法院判例均确認其法律效力;
- 例外情形:僅在聯合國授權的人道主義幹預或集體安全行動中允許例外,但需嚴格程式控制。
四、現實挑戰與争議
盡管該原則被普遍接受,但實踐中仍存在争議。例如西方國家常以“人權保護”為由實施幹預,而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強調堅持不幹涉原則對維護中小國家權益的重要性。
不幹涉原則通過平衡國家主權與國際秩序,成為現代國際體系的基石。其具體實施需結合《聯合國憲章》精神,在尊重多樣性的基礎上促進全球治理。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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