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n-payout lease
不付清租約
從漢英詞典與法律術語角度解析,“不付清租約”指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在租期結束時或約定時間内全額支付應付租金及相關費用的行為。該表述強調租金的“未完全結清”狀态,而非租約本身。其核心含義包含兩點:
未履行支付義務
承租人未足額支付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合同規定的費用,構成對租約條款的實質性違反(material breach)。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法律後果與責任
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美法系中,“不付清租約”可譯為:
權威參考來源
實務場景示例
若租約約定“租期屆滿時須付清全部租金”,而承租人未結清尾款,則構成“不付清租約”。出租人可依法扣押押金(security deposit)并追索欠款。
參見:法律出版社《英漢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中“lease default”條款。
“不付清租約”通常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内未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這種行為屬于違約,可能引發以下法律後果:
支付租金義務
承租人需按合同約定時間、金額支付租金。若逾期未付,出租人可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補交()。
合同解除權
若承租人經催告後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解除租賃合同()。
賠償損失
因拖欠租金導緻出租人損失的(如房屋空置費、催收費用等),承租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維修義務例外
若租賃物因承租人未按約定使用導緻損壞,出租人可拒絕承擔維修責任,并要求賠償()。
押金抵扣
出租人可優先從押金中扣除拖欠租金,但需注意押金與定金的區别()。
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或租賃物損毀等正當理由導緻無法支付租金,承租人可主張減免責任()。
若涉及具體糾紛,建議查閱《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第七百一十一條等條款,或咨詢專業律師。完整法律條文可通過權威平台(如“律圖”“華律網”)進一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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