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iquidation income
bring to account; call to account; liquidate; liquidation; reckoning
【經】 liquidate; liquidation; make down; settlement; square
accrual; earnings; income; lucre; proceeds; profit; win
【經】 adjusted gross income; degression; earnings; gains; income
revenue income; yield
清算收益(Liquidation Gain)是指企業或個人在終止經營活動、清算資産并償還債務後,剩餘資産價值超過負債及初始投入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八章規定,清算收益需在清償所有債務及優先股後,按股東權益比例分配。
在會計處理中,清算收益的确認需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清算會計》,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例如,某公司清算時資産變現500萬元,負債300萬元,股東初始投入150萬元,則清算收益為50萬元(500-300-150)。該數值需在清算報告中專項披露,并依法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
權威來源參考:中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清算收益是指企業在清算過程中處置資産、重新确認債務等環節産生的全部收益,主要反映資産增值和負債減少帶來的經濟利益。其核心構成及特點如下:
財産盤盈
清算時發現的賬外資産(如未記錄的設備、存貨等),按實際變現價值計入收益。
財産重估收益
資産重新估價後,市場價值高于原賬面價值的部分。例如,某設備原值100萬元,重估後以150萬元出售,差額50萬元即為重估收益。
財産變現淨收入
資産實際變賣收入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如房産賬面價值200萬元,以250萬元售出,差額50萬元為變現收益。
無法償付的債務
因債權人原因(如放棄債權、失聯等)無需償還的債務,視為收益。
清算期間經營收益
清算階段繼續經營産生的收入,如未完成訂單的利潤。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規細節,可參考財政部文件及MBA智庫百科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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