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pulsory arbitration settlement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法】 arbitral settlement
強制仲裁解決(Compulsory Arbitration Resolution)指在争議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緻時,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由仲裁機構強制介入并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裁決的争議解決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裁決的強制性與終局性,區别于協商調解的自願性。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關鍵内涵:
強制(Compulsory)
指無需雙方另行同意,直接依據法定或約定程式啟動仲裁。常見于特定領域(如勞動争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仲裁,或合同中預設的仲裁條款。
例:勞動合同糾紛中,勞動者可依法申請強制仲裁(《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仲裁(Arbitration)
由中立仲裁庭(非法院)根據證據與法律審理争議,裁決結果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的強制執行力。
例:國際商事合同常約定争議提交國際商會仲裁院(ICC)仲裁。
解決(Resolution)
強調仲裁裁決的終局性,通常排除訴訟救濟(除法定撤銷情形外),實現争議高效終結。
依據《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可在全球170餘國強制執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定義仲裁範圍與效力(第2、9條)。
确立跨境裁決執行框架(聯合國官網)。
國際商事仲裁權威實踐指南(ICC官網)。
解決方式 | 強制仲裁 | 訴訟 | 調解 |
---|---|---|---|
啟動條件 | 法定/約定強制 | 單方起訴 | 雙方自願 |
結果約束力 | 終局且可強制執行 | 終局可強制執行 | 無約束力(除非協議确認) |
程式主導方 | 仲裁庭 | 法院 | 調解員 |
結論:強制仲裁解決是通過法定或約定程式,由仲裁機構強制裁決争議的高效法律機制,其核心價值在于終局性與跨域執行力,尤其適用于需快速定分止争的商業及特定民事領域 。
“強制仲裁解決”是指在特定法律框架下,仲裁程式或裁決結果具有強制性的一種争議解決機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強制性
仲裁本身遵循自願原則,但裁決結果具有法律強制力。例如,當一方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時,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需通過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前置程式性強制
在勞動争議中,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才能起訴至法院。例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必須通過勞動仲裁程式維權。
適用争議類型
強制條件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需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産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交申請,并提供裁決書、仲裁協議等材料。
法院審查與執行
法院對仲裁程式合法性、裁決内容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則裁定執行,否則可能駁回或不予執行。
對比項 | 強制仲裁 | 自願仲裁 |
---|---|---|
啟動條件 | 法定情形(如勞動争議)或法院介入 | 需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
裁決執行 | 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依賴當事人自願履行,否則需申請執行 |
典型領域 | 勞動争議、特定民商事糾紛 | 普通民商事合同糾紛 |
“強制仲裁解決”既包括特定争議中仲裁程式的強制啟動(如勞動仲裁前置),也包含仲裁裁決通過司法途徑強制執行的效力。其核心在于法律賦予仲裁結果的強制力,确保争議的最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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