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alse witness
artificial; fake; false; furlough; holiday; if; sham
【計】 F
【醫】 pseud-; pseudo-
testimony; witness
"假見證"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false witness"或"perjury",指在司法程式中故意提供不實證言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作僞證将構成僞證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來源:中國人大網《刑法》)。
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詞"perjury"源自拉丁語"perjurium",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在宣誓後故意就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來源:元照法律詞典)。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41.1條同樣規定,作僞證者将構成三級重罪(來源:美國法律學會官網)。
在司法實踐中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①陳述内容與案件有實質性關聯;②陳述人明知内容虛假;③陳述時具有法定作證資格(如經宣誓程式)。該行為不僅破壞司法公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民事訴訟中的僞證者還将面臨罰款或司法拘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
比較法研究顯示,英國《1911年僞證法》将僞證罪刑期定為最高七年監禁,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31條則規定最高十四年監禁,反映出不同法系對該罪行的量刑差異(來源:英國立法官網、加拿大司法部數據庫)。
“假見證”指故意提供虛假的證詞或信息,冒充真實事實的行為,常見于法律、道德或宗教語境。以下是詳細解釋:
在信息時代,假見證可能表現為網絡謠言、僞造經曆(如虛假名人故事)或利用片面信息操控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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