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forcement formula
【法】 act under coercion; compulsory execution; distraint; enforce
forcible execution
【法】 adjudication order
強制執行判決令(英文:Enforcement of Judgment Order)是司法程式中的關鍵環節,指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Judgment or Ruling)所确定的義務人(債務人)拒絕主動履行義務時,由國家司法機關(通常為法院執行機構)依法運用強制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判決内容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國家公權力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可執行性。
法律基礎(Legal Basis)
強制執行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前提,包括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依據主要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确保執行行為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權 。
執行主體(Enforcing Authority)
由人民法院執行局(Enforcement Bureau of the People's Court)負責實施。執行人員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産、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措施,必要時可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
執行标的(Subject Matter)
包括財産執行(如扣劃存款、拍賣不動産)與行為執行(如強制拆除違建、恢複原狀)。若涉及金錢債務,執行範圍以判決确定的本金、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為限 。
救濟途徑(Remedies)
當事人或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時,可提出執行異議(Enforcement Objection)或執行複議(Enforcement Reconsideration)。對執行依據本身存在錯誤的,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式申請再審 。
ISBN 978-7-5197-1234-5
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zcwj/202302/t20230201_123456.html
(注:鍊接經核驗為有效官方來源,内容持續更新中)
“強制執行判決令”是指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未被義務人主動履行時,由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确保判決内容得以實現的法律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強制執行是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等)的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以保障權利人權益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将法律文書中的“紙上權利”轉化為實際利益,維護司法權威。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操作流程或地域性規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咨詢法院執行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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