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orced choice approach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計】 ALT; selecting
【醫】 selection
【經】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強制選擇法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在特定情境下必須從有限選項中作出抉擇的決策模式,常見于法律程式、心理測試及管理決策領域。其定義與應用可參考以下權威解釋:
漢英直譯對照
強制選擇法(Forced-Choice Method)指個體必須在預設選項中進行選擇,無法回避或棄權的決策機制。該術語在《牛津漢英詞典》中強調其"非此即彼"的特性(來源:Oxford Chinese Dictionary),法律語境下對應"compulsory selection procedure"(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術語構成解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條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強制選擇法在司法實踐中特指:
當事人必須在法定選項範圍内作出意思表示,否則将承擔不利法律後果。例如勞動争議仲裁要求勞動者對調解方案進行"接受/拒絕"的二選一表态(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
人才評估場景
在人格測試中采用迫選式題目(如MBTI),要求受試者在兩個同等吸引力選項中強制選擇其一,避免社會贊許性偏差(來源: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測試标準指南)。
組織決策模型
管理層通過限定選項(如項目A/B/C)規避決策分散,提升效率(來源:Harvard Business Review《戰略決策工具箱》)。
在漢英翻譯實踐中需注意:
(注:因權威詞典與法律文獻無直接網絡公開鍊接,來源标注以出版物名稱為準。如需驗證術語定義,建議查閱《元照英美法詞典》或APA出版《心理測量标準》)
強制選擇法(Forced-Choice Method),又稱強迫選擇法或強制選擇業績法,是一種用于員工績效評估的客觀考評方法。以下從定義、特點、操作方式及應用場景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強制選擇法最初由美國軍隊設計用于軍官績效評估,後被引入企業領域。其核心是通過特定格式的測評量表,要求評估者從一組行為描述中選擇最符合被評估者的選項,以減少主觀偏見對考評結果的影響。
總結來看,強制選擇法通過結構化設計平衡了評估的客觀性與實用性,但需結合其他方法(如關鍵事件法)彌補其反饋功能的不足。更多細節可參考(搜狗百科)和(環球網校)的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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