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mperative rules of law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經】 legal regulations
強制性法律規定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體系,其英文對應表述為"mandatory legal provisions"或"compulsory legal stipulations"。這類規範的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
效力層級性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全國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确禁止包辦婚姻,該條款即屬于典型的強制性規定。
實施保障機制
強制性規定依托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關于挪用公款罪的規定,通過刑事處罰确保規範效力。英美法系中對應概念"imperative norms"同樣強調司法救濟手段的強制性。
内容确定性
《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強制性法律規範具有"non-derogable nature"(不可克減性),即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排除適用。這種特性在商事領域尤為顯著,如《公司法》第十六條對公司擔保行為的強制性要求。
強制性法律規定是法律體系中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規範,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且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析:
基本概念
強制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相對,要求行為主體必須作為或不作為,不允許個人意志變更或排除。例如民法典第153條明确,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條文示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text{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 = begin{cases}
text{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text{違背公序良俗}
end{cases}$
但存在例外情況。
義務性規範與禁止性規範
法律層級特征
強制性規定多見于法律、行政法規層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一般不能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
根據《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以下情形違反強制性規定但合同仍可能有效: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進一步了解例外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153條及《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16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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