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ecution sale; forced auction
強制拍賣(Compulsory Auction) 指由國家機關(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或生效裁判文書,對債務人財産采取強制措施,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出售以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非基于財産所有權人自願,而是通過公權力介入實現資産變現。以下是詳細解析:
中英對照釋義
法律屬性:屬于民事強制執行措施的一種,常見于司法拍賣(Judicial Sale)場景,區别于當事人協商的任意拍賣(Voluntary Auction)。
核心構成要件
債務清償
當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或查封財産(《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例如:銀行通過拍賣抵押房産收回貸款。
破産清算
破産管理人為清償破産企業債務,對破産財産進行強制拍賣(《企業破産法》第112條)。
行政處罰與稅收追繳
行政機關對違法財物或欠稅人財産實施拍賣(《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
中國強制拍賣主要依據以下規定:
對比項 | 強制拍賣 | 任意拍賣 |
---|---|---|
啟動原因 | 履行法律義務或清償債務 | 所有權人自願出售 |
主導方 | 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 | 拍賣企業或個人 |
定價機制 | 評估價為基礎,可降價再拍 | 市場競價決定 |
法律效力 | 産生物權變動強制力 | 依賴買賣雙方合意 |
定義“Compulsory Sale”為“因法律要求或法院命令而進行的出售”,強調其非自願性。
明确“Forced Sale”包含司法拍賣(Judicial Sale)及稅收拍賣(Tax Sale)等類型。
詳述強制拍賣的操作規程與風險防控要點。
注:因專業法律數據庫訪問限制,部分文獻鍊接未提供,建議通過權威機構官網(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或專業法律圖書館獲取原文。
強制拍賣是指國家執法機關(如法院)依法将被查封、扣押的財産委托拍賣機構公開拍賣,以實現債務清償的強制執行措施。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如下:
強制拍賣是國家機關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将被執行人的財産通過拍賣變現,所得款項用于履行債務或執行法律義務的行為。其本質是帶有國家強制力的執行手段,區别于普通商業拍賣的自願性。
實施強制性
國家執法機關依法直接啟動拍賣程式,被執行人喪失對財産的處分權。這一強制力體現在無需征得財産所有人同意,直接以公權力推進拍賣流程。
委托專有性
僅限法院等法定機關有權委托拍賣,其他機構或個人無權實施。委托需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确保執行依據合法有效。
标的非自有性
拍賣財産屬于被執行人所有,而非執行機關自有資産。标的物需處于查封、扣押狀态,且處置需符合法定程式。
程式法定性
拍賣流程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拍賣法》等規定,包括公告、競價、成交确認等環節,确保公開透明。
強制拍賣的財産需滿足兩個條件:
與自願拍賣相比,強制拍賣的核心差異 在于:
通過以上特征可見,強制拍賣是實現司法公正和債權保護的重要制度設計,其程式與效力均體現國家強制力與法律規範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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