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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和解英文解釋翻譯、強制和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mpulsory conciliation

分詞翻譯:

強制的英語翻譯: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和解的英語翻譯:

accommodate; bury the hatchet; compromise; make up; propitiate; transaction
【經】 amicable settlement; compromis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強制和解”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術語,其核心含義與英文中的“Compulsory Settlement” 或“Judicial Settlement” 相對應。以下從定義、英文對應詞、法律内涵及適用場景進行詳細解釋:


一、中文定義與法律内涵

“強制和解”指在争議解決過程中,并非基于當事人完全自願,而是由法院或其他法定機構依法強制促成或批準的和解協議。其特點在于:

  1. 強制性介入:公權力機關(通常是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或職權,主動介入調解或直接裁定和解條款。
  2. 程式法定性:需遵循特定法律程式(如破産法中的重整計劃批準、民事訴訟法中的法院調解書)。
  3. 效力約束性:一經生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等同于判決書效力。

二、英文對應術語解析

  1. Compulsory Settlement

    強調“強制”屬性,指通過法律強制力達成的和解,常見于破産重組(如Chapter 11重組計劃)、勞動争議等場景。

    例:The bankruptcy court approved acompulsory settlement between creditors and the debtor.

  2. Judicial Settlement

    突出“司法主導”性質,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院主持或直接裁定達成的和解協議。

    例:The parties reached ajudicial settlement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judge.

  3. 相關術語辨析

    • Mediation (調解):中立第三方協助協商,結果非強制。
    • Arbitration Award (仲裁裁決):仲裁庭決定,非雙方協議。
    • Consensual Settlement (自願和解):當事人完全自主達成,與“強制和解”對立。

三、典型適用場景

場景 中文法律依據 英文表述
破産重整 《企業破産法》第八章 Compulsory Reorganization Plan
法院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Judicial Conciliation Statement
行政争議調解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國際争端解決 國際法院規約 Binding Settlement

四、權威來源參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此條款構成法院強制調解書效力的基礎。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http://www.npc.gov.cn

  2. 《元照英美法詞典》

    對“Compulsory Settlement”定義為“依法律程式強制達成的和解”。(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

    第14條明确司法機構對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來源:UNCITRAL官網 https://uncitral.un.org


五、術語使用要點

在漢英翻譯中需注意:

網絡擴展解釋

“強制和解”是法律程式中的特定概念,根據不同的法律場景可分為行政強制和解和強制執行中的和解兩類,具體解釋如下:


一、行政強制和解

定義:行政機關在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與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約定分階段履行義務或減免部分處罰的行為。
法律依據:

特點:

  1. 主體特定:僅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進行。
  2. 内容限制: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通常涉及罰款、滞納金減免或履行期限調整。
  3. 法律效力:協議達成後,若當事人未履行,行政機關可恢複原強制執行。

二、強制執行中的和解(民事領域)

定義:在法院執行程式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行協商,就債務履行方式、期限等達成協議,以替代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律依據:

特點:

  1. 自願性:基于雙方自願協商,法院僅作形式審查。
  2. 靈活性:可調整債務金額、履行期限等,例如分期還款。
  3. 風險性:若被執行人未履行協議,申請執行人需重新申請強制執行原判決。

三、兩類和解的對比

對比項 行政強制和解 民事強制執行和解
適用領域 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 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民事訴訟法》
協議内容 減免滞納金、分階段履行義務 調整債務金額、履行方式或期限
違約後果 恢複原行政強制執行 恢複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四、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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