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ligatory jurisdiction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強制管轄"(Mandatory Jurisdiction)指特定國際争端或法律案件無需經當事方同意,司法機關即有權審理并作出有約束力裁決的管轄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管轄權的強制性,主要應用于國際公法領域。
漢英對照釋義
指國際法院或法庭依據條約或國際法規則,無需争端國特别同意即可行使管轄權的制度。例如《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規定的"任擇強制管轄"(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核心法律特征
國際法院(ICJ)任擇條款
國家可聲明接受法院對特定法律争端的強制管轄,如領土主權争議(參考尼加拉瓜訴美國案,ICJ Reports 1986)。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争端機制
締約國就公約解釋適用争議可單方面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如"南海仲裁案"(PCA Case No. 2013-19)。
WTO争端解決機制
成員方貿易糾紛可強制進入專家組程式(《關于争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第23條)。
區别于"合意管轄"(Consensual Jurisdiction)需雙方特别同意,強制管轄的效力源于國家事先概括性同意(如籤署條約或發表單邊聲明)。其法理基礎體現"有約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
權威參考來源
強制管轄是指法律或國際條約明确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法院或機構管轄,排除其他主體對案件的管轄權,且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變更。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定義與性質
法律依據
特點
分類示例
意義
提示:具體案件管轄需結合法律條文(如《民事訴訟法》第22條)及國際條約内容綜合判斷,實際適用可能存在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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