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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管轄英文解釋翻譯、強制管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bligatory jurisdiction

分詞翻譯:

強制的英語翻譯: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管轄的英語翻譯: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專業解析

"強制管轄"(Mandatory Jurisdiction)指特定國際争端或法律案件無需經當事方同意,司法機關即有權審理并作出有約束力裁決的管轄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管轄權的強制性,主要應用于國際公法領域。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特征

  1. 漢英對照釋義

    • 中文:強制管轄(qiǎngzhì guǎnxiá)
    • 英文:Mandatory Jurisdiction /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指國際法院或法庭依據條約或國際法規則,無需争端國特别同意即可行使管轄權的制度。例如《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規定的"任擇強制管轄"(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2. 核心法律特征

    • 單方約束性:一旦國家聲明接受管轄,即對後續案件産生強制效力(《聯合國憲章》第93條)。
    • 自動適用性:符合管轄條件的案件可直接提交,無需另行協商(《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86條)。
    • 裁決終局性:判決對當事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法院規約》第59條)。

二、國際法實踐中的典型場景

  1. 國際法院(ICJ)任擇條款

    國家可聲明接受法院對特定法律争端的強制管轄,如領土主權争議(參考尼加拉瓜訴美國案,ICJ Reports 1986)。

  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争端機制

    締約國就公約解釋適用争議可單方面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如"南海仲裁案"(PCA Case No. 2013-19)。

  3. WTO争端解決機制

    成員方貿易糾紛可強制進入專家組程式(《關于争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第23條)。

三、與合意管轄的區分

區别于"合意管轄"(Consensual Jurisdiction)需雙方特别同意,強制管轄的效力源于國家事先概括性同意(如籤署條約或發表單邊聲明)。其法理基礎體現"有約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


權威參考來源

  1. 《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 《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3.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4. WTO《關于争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DSU)
  5.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網絡擴展解釋

強制管轄是指法律或國際條約明确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法院或機構管轄,排除其他主體對案件的管轄權,且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變更。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1. 定義與性質

    • 在國際法中,指國家通過聲明接受國際法院對特定法律争端的強制管轄權,如《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規定,一旦國家聲明接受,法院可直接管轄相關案件。
    • 在國内法中,體現為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專屬特定法院管轄,例如我國民事專屬管轄(如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執行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轄。
  2. 法律依據

    • 國際法層面:基于國家自願聲明接受《國際法院規約》的強制管轄條款。
    • 國内法層面: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專屬管轄及執行管轄,明确法院對特定案件的排他性管轄權。
  3. 特點

    • 排他性:排除其他法院或機構管轄,例如專屬管轄中當事人不得協議選擇其他法院。
    • 強制性:無需當事人特别約定,直接由法律規定適用。
    • 主權體現:國内強制管轄維護司法主權,國際強制管轄則需國家明示同意。
  4. 分類示例

    • 國際強制管轄:如海洋法法庭對海底争端、國際法院接受聲明的案件。
    • 國内強制管轄:包括專屬管轄(如不動産、繼承糾紛)、級别管轄(如重大案件由中院管轄)、執行管轄(執行案件由一審法院或財産所在地法院管轄)。
  5. 意義

    • 确保司法權統一行使,避免管轄沖突;
    • 提高特定類型案件審理的專業性和效率;
    • 在國際層面促進争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提示:具體案件管轄需結合法律條文(如《民事訴訟法》第22條)及國際條約内容綜合判斷,實際適用可能存在例外情形。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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