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ligatory jurisdiction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计】 brute force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强制管辖"(Mandatory Jurisdiction)指特定国际争端或法律案件无需经当事方同意,司法机关即有权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管辖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管辖权的强制性,主要应用于国际公法领域。
汉英对照释义
指国际法院或法庭依据条约或国际法规则,无需争端国特别同意即可行使管辖权的制度。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任择强制管辖"(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核心法律特征
国际法院(ICJ)任择条款
国家可声明接受法院对特定法律争端的强制管辖,如领土主权争议(参考尼加拉瓜诉美国案,ICJ Reports 198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机制
缔约国就公约解释适用争议可单方面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如"南海仲裁案"(PCA Case No. 2013-19)。
WTO争端解决机制
成员方贸易纠纷可强制进入专家组程序(《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
区别于"合意管辖"(Consensual Jurisdiction)需双方特别同意,强制管辖的效力源于国家事先概括性同意(如签署条约或发表单边声明)。其法理基础体现"有约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
权威参考来源
强制管辖是指法律或国际条约明确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或机构管辖,排除其他主体对案件的管辖权,且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定义与性质
法律依据
特点
分类示例
意义
提示:具体案件管辖需结合法律条文(如《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国际条约内容综合判断,实际适用可能存在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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