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英文解釋翻譯、不動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estate; freehold; real estate; realty
【經】 hereditament; immovable goods; immovable property
immovable real estate; immovables; property assets; real assets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realty
相關詞條:
1.realty 2.RealProperty(RP) 3.estate 4.landedestate 5.fixedproperty 6.immovableestate 7.propertyassets 8.freehold 9.capitalfacility 10.movable 11.copyhold 12.real 13.reality 14.immovablethings 15.estateinlands 16.immobilesres
例句:
- 享有全權的或可終身保有的不動産
An estate held in fee or for life.
- 不動産的終身保有權保有這種不動産的權利
The tenure by which such an estate is held.
- 不動産附在不動産上的動産
A chattel bound to realty.
- 他擁有許多不動産。
He possesses a lot of immovable real property.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動産的英語翻譯: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專業解析
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特定内涵與翻譯要點:
一、核心定義
中文釋義
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着物(如房屋、林木)、與土地尚未分離的出産物等。其核心特征為不可移動性(immobility)與唯一性(uniqueness)。
英文對應詞
Real Estate(最常用)或Real Property,強調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永久性權利。法律術語中常用Immovable Property(與"動産/Movable Property"相對)突出其物理屬性。
二、法律屬性
-
登記公示原則
不動産權利變動需依法登記(如房産證),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民法典》第209條)。英文表述為Title Registration。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
權利束(Bundle of Rights)
包含所有權(Ownership)、用益物權(Usufruct)、擔保物權(Security Interest)等,如抵押權(Mortgage)需以不動産為标的。
三、分類與舉例
中文類型 |
英文術語 |
實例 |
土地 |
Land |
建設用地(Construction Land) |
建築物 |
Building/Structure |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
定着物 |
Fixture |
灌溉系統(Irrigation System) |
海域使用權 |
Right to Use Sea Areas |
養殖用海(Mariculture Area) |
四、英譯注意事項
- 語境區分:
- 經濟領域多用Real Estate(如不動産市場:Real Estate Market)
- 法律文書強調Real Property(如不動産所有權:Real Property Title)
- 避免直譯:"不動産"不可譯作"Unmovable Property",正确術語為Immovable Property(《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立法指南》(涉及跨境不動産擔保)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建議通過權威紙質文獻或官方法律庫(如北大法寶)核實術語細節。
網絡擴展解釋
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會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及用途的物,包括土地、建築物、林木等定着物,以及依托于物質實體的權益(如探礦權、采礦權)。其定義和法律依據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
核心概念
不動産的實物形态包含土地及附着物(如房屋、林木、海域等),同時也包含非實物形态的權益(如用益物權、抵押權)。
《民法典》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等需依法登記,未經登記不生效(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
法律分類
我國将不動産權利劃分為10類,包括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等。
二、主要特征
(一)自然屬性
- 不可移動性
地理位置固定,無法位移,如土地、建築物。
- 個别性
每項不動産具有獨特性,如位置、用途、權利差異。
- 耐久性與有限性
土地可永久使用,但經濟供給有限;建築物雖會損耗,但土地本身具有增值性。
(二)社會經濟屬性
- 價值與用途
價值量高且用途多樣(如商業、居住、工業用地),存在利用優先級。
- 權益受限性
政府通過登記、征稅等制度管理,限制權利行使。
- 外部性與流動性
涉及廣泛社會關系,可能産生正/負外部影響;因價值高、不可移動性,變現能力較弱。
三、補充說明
- 法律登記要求:我國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由不動産所在地機構辦理。
- 常見類型:住宅、商鋪、林地、海域使用權等。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動産權利的具體分類或登記流程,可參考《民法典》或《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相關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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