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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英文解釋翻譯、不動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estate; freehold; real estate; realty
【經】 hereditament; immovable goods; immovable property
immovable real estate; immovables; property assets; real assets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realty

相關詞條:

1.realty  2.RealProperty(RP)  3.estate  4.landedestate  5.fixedproperty  6.immovableestate  7.propertyassets  8.freehold  9.capitalfacility  10.movable  11.copyhold  12.real  13.reality  14.immovablethings  15.estateinlands  16.immobilesres  

例句:

  1. 享有全權的或可終身保有的不動産
    An estate held in fee or for life.
  2. 不動産的終身保有權保有這種不動産的權利
    The tenure by which such an estate is held.
  3. 不動産附在不動産上的動産
    A chattel bound to realty.
  4. 他擁有許多不動産
    He possesses a lot of immovable real property.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動産的英語翻譯: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專業解析

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特定内涵與翻譯要點:


一、核心定義

中文釋義

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着物(如房屋、林木)、與土地尚未分離的出産物等。其核心特征為不可移動性(immobility)與唯一性(uniqueness)。

英文對應詞

Real Estate(最常用)或Real Property,強調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永久性權利。法律術語中常用Immovable Property(與"動産/Movable Property"相對)突出其物理屬性。


二、法律屬性

  1. 登記公示原則

    不動産權利變動需依法登記(如房産證),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民法典》第209條)。英文表述為Title Registration。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2. 權利束(Bundle of Rights)

    包含所有權(Ownership)、用益物權(Usufruct)、擔保物權(Security Interest)等,如抵押權(Mortgage)需以不動産為标的。


三、分類與舉例

中文類型 英文術語 實例
土地 Land 建設用地(Construction Land)
建築物 Building/Structure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定着物 Fixture 灌溉系統(Irrigation System)
海域使用權 Right to Use Sea Areas 養殖用海(Mariculture Area)

四、英譯注意事項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
  2.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3.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4.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立法指南》(涉及跨境不動産擔保)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建議通過權威紙質文獻或官方法律庫(如北大法寶)核實術語細節。

網絡擴展解釋

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會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及用途的物,包括土地、建築物、林木等定着物,以及依托于物質實體的權益(如探礦權、采礦權)。其定義和法律依據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核心概念
    不動産的實物形态包含土地及附着物(如房屋、林木、海域等),同時也包含非實物形态的權益(如用益物權、抵押權)。
    《民法典》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等需依法登記,未經登記不生效(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法律分類
    我國将不動産權利劃分為10類,包括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等。


二、主要特征

(一)自然屬性

  1. 不可移動性
    地理位置固定,無法位移,如土地、建築物。
  2. 個别性
    每項不動産具有獨特性,如位置、用途、權利差異。
  3. 耐久性與有限性
    土地可永久使用,但經濟供給有限;建築物雖會損耗,但土地本身具有增值性。

(二)社會經濟屬性

  1. 價值與用途
    價值量高且用途多樣(如商業、居住、工業用地),存在利用優先級。
  2. 權益受限性
    政府通過登記、征稅等制度管理,限制權利行使。
  3. 外部性與流動性
    涉及廣泛社會關系,可能産生正/負外部影響;因價值高、不可移動性,變現能力較弱。

三、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動産權利的具體分類或登記流程,可參考《民法典》或《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相關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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