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nership at will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不定期的合夥關系"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artnership at will"或"indefinite partnership"。該概念指合夥人未約定固定存續期限,且未在合夥協議中明确約定終止條件的民事合夥關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存續期限的開放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合夥期限,但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視為不定期合夥。這種法律推定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與商事效率的平衡。
終止條件的法定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明确,不定期合夥的任意合夥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這與英美法系中"partnership at will"的終止規則具有法理同源性。
權利義務的持續性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at-will partnership"解釋為"可隨時解散但存續期間持續擔責"的商事組織形态。合夥人在經營期間仍需共同承擔《企業破産法》規定的連帶責任。
適用場景的特殊性
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指出,該形式常見于短期項目合作、自由職業者聯盟等非持續性商業活動,與《公司法》規範的法人實體形成制度互補。
關于“不定期的合夥關系”,以下是結合法律條款和實踐要點的詳細解釋:
指合夥人對合夥經營期限未明确約定或約定模糊的合夥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若合夥人無法通過協商或法律推定确定期限,則自動視為不定期合夥。
我國法律承認不定期合夥的合法性,但對其權利義務關系有特殊規定。若需更穩定的合作框架,建議優先選擇定期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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