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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的合夥關系英文解釋翻譯、不定期的合夥關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artnership at will

分詞翻譯:

不定期的英語翻譯:

【經】 irregular dates

合夥關系的英語翻譯:

【經】 fellowship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不定期的合夥關系"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artnership at will"或"indefinite partnership"。該概念指合夥人未約定固定存續期限,且未在合夥協議中明确約定終止條件的民事合夥關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存續期限的開放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合夥期限,但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視為不定期合夥。這種法律推定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與商事效率的平衡。

  2. 終止條件的法定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明确,不定期合夥的任意合夥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這與英美法系中"partnership at will"的終止規則具有法理同源性。

  3. 權利義務的持續性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at-will partnership"解釋為"可隨時解散但存續期間持續擔責"的商事組織形态。合夥人在經營期間仍需共同承擔《企業破産法》規定的連帶責任。

  4. 適用場景的特殊性

    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指出,該形式常見于短期項目合作、自由職業者聯盟等非持續性商業活動,與《公司法》規範的法人實體形成制度互補。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不定期的合夥關系”,以下是結合法律條款和實踐要點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指合夥人對合夥經營期限未明确約定或約定模糊的合夥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若合夥人無法通過協商或法律推定确定期限,則自動視為不定期合夥。

二、法律依據

  1.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
    明确合夥期限不明确時,視為不定期合夥。
  2. 解除權
    任何合夥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主要特征

  1. 無固定期限約束
    合作存續時間不受具體日期或階段限制,靈活性較高。
  2. 解除自由性
    相較于定期合夥,任何一方均可單方面終止合作(需提前通知)。
  3. 法律效力延續
    即使原定期限屆滿,若合夥人繼續執行事務且無異議,合同仍有效但轉為不定期。

四、注意事項

  1. 風險提示
    不定期合夥因穩定性較低,可能影響長期合作規劃。
  2. 實務建議
    • 盡量在合同中明确期限(如按項目階段約定);
    • 協商補充協議時需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
    • 解除通知的“合理期限”應根據業務性質具體約定,避免糾紛。

五、合法性說明

我國法律承認不定期合夥的合法性,但對其權利義務關系有特殊規定。若需更穩定的合作框架,建議優先選擇定期合夥協議。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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