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nership at will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不定期的合伙关系"对应的英文表述为"partnership at will"或"indefinite partnership"。该概念指合伙人未约定固定存续期限,且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终止条件的民事合伙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存续期限的开放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期限,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合伙。这种法律推定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与商事效率的平衡。
终止条件的法定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明确,不定期合伙的任意合伙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与英美法系中"partnership at will"的终止规则具有法理同源性。
权利义务的持续性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at-will partnership"解释为"可随时解散但存续期间持续担责"的商事组织形态。合伙人在经营期间仍需共同承担《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连带责任。
适用场景的特殊性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指出,该形式常见于短期项目合作、自由职业者联盟等非持续性商业活动,与《公司法》规范的法人实体形成制度互补。
关于“不定期的合伙关系”,以下是结合法律条款和实践要点的详细解释:
指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限未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的合伙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合伙人无法通过协商或法律推定确定期限,则自动视为不定期合伙。
我国法律承认不定期合伙的合法性,但对其权利义务关系有特殊规定。若需更稳定的合作框架,建议优先选择定期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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