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ong handnote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notes; put down in writing
【法】 associates; proce's-verbal; record of words
普通筆錄是法律與行政程式中基礎性文書記錄形式,指在常規調查、詢問或事件處理過程中,通過文字對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或現場情況進行的客觀書面記載。其核心功能在于固定證據鍊基礎,确保程式合法性。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普通筆錄"可譯為 "ordinary transcript" 或 "regular written record",區别于經過公證的特殊筆錄(notarized transcript)。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詢問證人時制作的筆錄須經核對籤字,此類基礎記錄即屬普通筆錄範疇。
該術語的應用場景包含三個維度:
權威文獻中,《元照英美法詞典》将"transcript"定義為"官方記錄或抄本",與中文筆錄制度形成術語對應。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收錄的裁判文書顯示,普通筆錄作為原始證據的采信率達83.7%,印證其法律價值。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實踐應用,“普通筆錄”通常指在訴訟或執法過程中,由公安、司法人員依法對案件事實或活動過程進行的基本文字記錄。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普通筆錄是法律活動中常見的記錄形式,主要用于記載證人、當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以及執法、司法程式的客觀情況。其核心功能是固定證據和反映程式合法性。
标題與基本信息
包含記錄類型(如“詢問筆錄”)、時間、地點,以及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工作單位等)。
内容記錄
采用問答形式客觀記載陳述,要求如實反映對話過程,不得擅自添加主觀判斷。
核對與确認
筆錄完成後需由被詢問人核對并籤字,若存在異議可提出更正,最終需注明“以上記錄經核對無誤”等确認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經核對确認的筆錄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證據使用。若存在程式瑕疵(如未經簽名确認),可能影響其證明力。
普通筆錄區别于以下特殊類型:
提示:具體筆錄格式可能因地區和案件類型存在差異,建議通過查看完整分類體系,或參考獲取實務操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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