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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所有者的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貨物所有者的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ossessory lien

分詞翻譯:

貨物的英語翻譯: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所有者的英語翻譯:

proprietary; proprietor
【經】 owner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貨物所有者的留置權(Lien of the Cargo Owner)

法律定義(Legal Definit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貨物所有者的留置權”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貨物占有人)依法扣留其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貨物),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

構成要件(Essential Elements)

  1. 合法占有動産(Lawful Possession)

    債權人必須基于合同(如運輸、保管、加工承攬)已實際控制貨物。例如,承運人在托運人未付運費時,可對運輸中的貨物行使留置權(《民法典》第447條)。

  2. 債務已屆清償期(Debt Maturity)

    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内支付款項(如倉儲費、修理費)。

  3. 動産與債權關聯性(Nexus between Property and Debt)

    普通留置權要求貨物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商事留置權(企業間)可放寬此限制(《民法典》第448條)。

權利行使與限制(Exercise and Limitations)

國際貿易中的實踐(Applic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在FOB、CIF等貿易術語下,承運人(如船公司)可能對未付運費的貨物行使留置權。此時貨物所有者(賣方/買方)需通過付清費用或提供擔保解除留置,避免交貨延遲。


來源參考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英文版),http://www.npc.gov.cn/englishnpc/c23934/202012/1bb3a55e7cce4a488c80e173d7d2d5f8.shtml
  2.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應用指南》,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101/20210103031007.shtml

網絡擴展解釋

貨物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權人因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留置該財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從定義、成立要件、法律依據及適用範圍等方面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1. 基本概念
    留置權是債權人(如承運人、保管人)基于合同關系合法占有債務人(貨物所有者)的動産,當債務人未按約履行債務(如支付運費、保管費)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該動産,并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

  2. 物權屬性
    留置權具有物權性,屬于法定擔保物權,其效力體現為對留置物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

二、成立要件

根據《民法典》,留置權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合法占有動産
    債權人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如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産,且占有狀态持續。
  2.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已屆滿,若債權人自身義務未完成(如未交付貨物),則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情況除外。
  3. 動産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例外情形:企業之間的留置不受此限制。

三、法律依據與行使範圍

  1. 法律條款
    《民法典》第447條明确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動産并優先受償。
  2. 適用範圍
    常見于運輸、保管、加工承攬等合同場景。例如,承運人可對未付運費的貨物行使留置權。

四、特别說明

五、權利限制與實現

貨物留置權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制度,其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規,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法律快車等專業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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