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sessory lien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proprietary; proprietor
【經】 owner
【經】 lien; right of lien
貨物所有者的留置權(Lien of the Cargo Owner)
法律定義(Legal Definit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貨物所有者的留置權”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貨物占有人)依法扣留其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貨物),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
其核心要素包括:債權人合法占有動産、債務履行期屆滿、動産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商事留置權除外)。
構成要件(Essential Elements)
債權人必須基于合同(如運輸、保管、加工承攬)已實際控制貨物。例如,承運人在托運人未付運費時,可對運輸中的貨物行使留置權(《民法典》第447條)。
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内支付款項(如倉儲費、修理費)。
普通留置權要求貨物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商事留置權(企業間)可放寬此限制(《民法典》第448條)。
權利行使與限制(Exercise and Limitations)
國際貿易中的實踐(Applic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在FOB、CIF等貿易術語下,承運人(如船公司)可能對未付運費的貨物行使留置權。此時貨物所有者(賣方/買方)需通過付清費用或提供擔保解除留置,避免交貨延遲。
來源參考
貨物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權人因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留置該財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從定義、成立要件、法律依據及適用範圍等方面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留置權是債權人(如承運人、保管人)基于合同關系合法占有債務人(貨物所有者)的動産,當債務人未按約履行債務(如支付運費、保管費)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該動産,并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
物權屬性
留置權具有物權性,屬于法定擔保物權,其效力體現為對留置物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
根據《民法典》,留置權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貨物留置權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制度,其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規,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法律快車等專業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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