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right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普通權利”(Ordinary Rights)指自然人或法人普遍享有、非經特殊條件或程式即可獲得的基礎性權利。這類權利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排他性,區别于需特定資質(如專利權)或法律特别規定的“特殊權利”。
權利主體廣泛性
普通權利適用于所有自然人或符合條件的法人,如公民的財産所有權、人身自由權等,無需通過行政審批或特殊身份獲取。
對應英文:Rights universally applicable to individuals/entities without specific qualifications.
内容基礎性
通常涉及基本生存與發展需求,例如:
區别于特殊權利
特征 | 普通權利 | 特殊權利(如專利權) |
---|---|---|
取得條件 | 依法自動享有 | 需申請/審批(如專利授權) |
存續期限 | 通常無固定期限(如人身權) | 受法律限定(如著作權保護期) |
排他性強度 | 弱(可多人同時享有) | 強(排除他人使用) |
普通權利的法理基礎主要源于憲法及民法典:
術語對照權威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普通”釋義為“平常的;一般的”,與“特殊”相對;《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Ordinary Rights”為“非經特别程式産生的權利”。
說明:因未找到公開的權威線上詞典對“普通權利”的專門詞條,以上解釋綜合法律典籍中的定義與司法實踐共識。建議查閱《民法典》英文譯本或專業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獲取原始條文依據。
普通權利是與基本權利相對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普通權利是指由憲法以外的普通法律(如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的權利。它并非源于憲法,而是對憲法中基本權利的具體化或補充,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知情權。
||普通權利 |基本權利 | |---|---|---| |法律依據 | 普通法律 | 憲法 | |保護力度 | 普通法律程式 | 憲法最高保護 | |權利性質 | 具體化、補充性 | 基礎性、根本性 |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中的具體分類,可參考、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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