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right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计】 normal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在汉英词典及法律语境中,“普通权利”(Ordinary Rights)指自然人或法人普遍享有、非经特殊条件或程序即可获得的基础性权利。这类权利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排他性,区别于需特定资质(如专利权)或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权利”。
权利主体广泛性
普通权利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或符合条件的法人,如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人身自由权等,无需通过行政审批或特殊身份获取。
对应英文:Rights universally applicable to individuals/entities without specific qualifications.
内容基础性
通常涉及基本生存与发展需求,例如:
区别于特殊权利
特征 | 普通权利 | 特殊权利(如专利权) |
---|---|---|
取得条件 | 依法自动享有 | 需申请/审批(如专利授权) |
存续期限 | 通常无固定期限(如人身权) | 受法律限定(如著作权保护期) |
排他性强度 | 弱(可多人同时享有) | 强(排除他人使用) |
普通权利的法理基础主要源于宪法及民法典:
术语对照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普通”释义为“平常的;一般的”,与“特殊”相对;《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Ordinary Rights”为“非经特别程序产生的权利”。
说明:因未找到公开的权威在线词典对“普通权利”的专门词条,以上解释综合法律典籍中的定义与司法实践共识。建议查阅《民法典》英文译本或专业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获取原始条文依据。
普通权利是与基本权利相对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含义和特点如下:
普通权利是指由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如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的权利。它并非源于宪法,而是对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或补充,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
||普通权利 |基本权利 | |---|---|---| |法律依据 | 普通法律 | 宪法 | |保护力度 | 普通法律程序 | 宪法最高保护 | |权利性质 | 具体化、补充性 | 基础性、根本性 |
若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中的具体分类,可参考、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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