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contract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计】 normal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普通契约(General Contract)指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就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普通民事协议,其核心特征为双方合意与法律约束力。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其对应英文术语为"Simple Contract" 或"Parol Contract",区别于需特殊形式要件的契约(如盖印契约 "Deed")。
合意基础(Mutual Agreement)
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要约(Offer)与承诺(Acceptance)达成合意。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报价与买方付款的合意构成契约基础 。
对价支持(Consideration)
英美法系中,普通契约需存在"对价"(即双方互负法律利益或责任),如一方支付货款,另一方交付货物 。大陆法系虽无对价要求,但仍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性。
非要式性(Informal)
普通契约通常无需特定形式(如书面或公证),口头协议亦可成立(但不动产交易等法定要式行为除外)。
约束范围(Enforceability)
合法订立的契约对双方具有强制执行力,违约方可被追究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术语来源依据:
“普通契约”是指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基础性的协议形式,用于规范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详细解释:
普通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核心特征包括:
普通契约通常包含以下条款:
根据应用场景,普通契约主要包括:
提示:签订前建议明确条款细节,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若需具体契约模板,可参考或提供的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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