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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契約英文解釋翻譯、普通合夥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ordinary partnership

分詞翻譯:

普通合夥的英語翻譯:

【經】 general partnership; ordinary partner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專業解析

普通合夥契約(General Partnership Agreement)是指兩個或以上合夥人(自然人或法人)為共同經營營利性事業,基于平等自願原則訂立的契約。合夥人通過該契約建立普通合夥企業(General Partnership),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下從漢英對照角度解析核心要素:


一、核心法律定義

  1. 中文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契約需明确合夥目的、出資方式、利潤分配等條款。

  2. 英文對應術語

    • 普通合夥契約: General Partnership Agreement
    • 無限連帶責任: Unlimit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 合夥人: Partner
    • 出資方式: Capital Contribution

二、契約關鍵條款解析

  1. 合夥人責任(Liability of Partners)

    所有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Unlimited Liability),即不以出資額為限;且任一合夥人需對企業的全部債務負責(連帶責任)。

    示例條款: "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Partners shall b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for all partnership obligations.)

  2.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Profit Sharing & Loss Allocation)

    契約需約定分配比例,默認按出資比例分配(Pro Rata Distribution)。若未約定,中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要求按實繳出資比例分擔虧損。

  3. 合夥事務執行(Management Rights)

    普通合夥中,各合夥人均有平等參與管理的權利(除非約定委托執行事務合夥人)。重大事項需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Unanimous Consent)。


三、與有限合夥的核心區别

對比項 普通合夥契約 有限合夥契約
合夥人責任 所有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至少1名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英文術語 General Partnership Agree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管理權 默認全體合夥人平等參與 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

四、法律風險提示

普通合夥因無限連帶責任特性,一旦企業資不抵債,合夥人個人財産(如房産、存款)将被追償。建議高風險行業合夥人通過購買職業保險或選擇有限合夥結構規避風險。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第三十三條(合夥責任與利潤分配)

    全國人大法律庫(立法原文)

  2. 《元照英美法詞典》

    "General Partnership" 詞條:指所有合夥人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形式。

    北京大學法律信息中心(需訂閱訪問)

  3. 司法部《企業合夥經營法律指南》

    普通合夥中合夥人責任範圍解析(2023年修訂版)。

    司法部普法網(政策解讀)


注:實務中建議委托律師起草契約,明确退出機制、競業禁止等條款,避免《合夥企業法》未規定的糾紛。

網絡擴展解釋

普通合夥契約是合夥人之間依法訂立的書面協議,用于明确各方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法律定義與性質

普通合夥契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訂立,屬于民事合夥合同範疇。它要求全體合夥人以書面形式約定共同出資、經營、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等内容,并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核心内容(法律強制條款)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協議必須包含以下内容:

  1. 基礎信息: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地址;
  2. 合作目的:合夥經營範圍及目标;
  3. 合夥人身份:姓名/名稱、住所;
  4. 出資條款:出資方式(貨币、實物、知識産權等)、數額及繳付期限;
  5. 利益與風險:利潤分配比例、虧損分擔方式;
  6. 管理機制:合夥事務執行規則;
  7. 變動條款:入夥、退夥條件及程式;
  8. 争議解決:糾紛處理方式;
  9. 終止條款:解散與清算規則;
  10. 違約責任:違反協議的法律後果。

三、關鍵法律特征

  1. 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需以個人財産對企業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2. 共同經營:全體合夥人原則上需參與經營管理;
  3. 契約自由:協議經全體簽名蓋章後生效,修改需一緻同意(除非協議另有約定);
  4. 補充原則:未約定事項優先協商,協商不成則依法處理。

四、與有限合夥的區别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核心差異在于責任形式:前者所有合夥人均承擔無限責任,後者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可承擔有限責任。


提示:訂立時建議參考權威協議範本(如提供的模闆),并注意結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關于合夥合同的定義。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查閱《合夥企業法》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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