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rdinary partnership
【經】 general partnership; ordinary partner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普通合夥契約(General Partnership Agreement)是指兩個或以上合夥人(自然人或法人)為共同經營營利性事業,基于平等自願原則訂立的契約。合夥人通過該契約建立普通合夥企業(General Partnership),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下從漢英對照角度解析核心要素:
中文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契約需明确合夥目的、出資方式、利潤分配等條款。
英文對應術語
合夥人責任(Liability of Partners)
所有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Unlimited Liability),即不以出資額為限;且任一合夥人需對企業的全部債務負責(連帶責任)。
示例條款: "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Partners shall b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for all partnership obligations.)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Profit Sharing & Loss Allocation)
契約需約定分配比例,默認按出資比例分配(Pro Rata Distribution)。若未約定,中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要求按實繳出資比例分擔虧損。
合夥事務執行(Management Rights)
普通合夥中,各合夥人均有平等參與管理的權利(除非約定委托執行事務合夥人)。重大事項需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Unanimous Consent)。
對比項 | 普通合夥契約 | 有限合夥契約 |
---|---|---|
合夥人責任 | 所有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至少1名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
英文術語 | General Partnership Agreement |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
管理權 | 默認全體合夥人平等參與 | 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 |
普通合夥因無限連帶責任特性,一旦企業資不抵債,合夥人個人財産(如房産、存款)将被追償。建議高風險行業合夥人通過購買職業保險或選擇有限合夥結構規避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第三十三條(合夥責任與利潤分配)
全國人大法律庫(立法原文)
《元照英美法詞典》
"General Partnership" 詞條:指所有合夥人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形式。
北京大學法律信息中心(需訂閱訪問)
司法部《企業合夥經營法律指南》
普通合夥中合夥人責任範圍解析(2023年修訂版)。
司法部普法網(政策解讀)
注:實務中建議委托律師起草契約,明确退出機制、競業禁止等條款,避免《合夥企業法》未規定的糾紛。
普通合夥契約是合夥人之間依法訂立的書面協議,用于明确各方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普通合夥契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訂立,屬于民事合夥合同範疇。它要求全體合夥人以書面形式約定共同出資、經營、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等内容,并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協議必須包含以下内容: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核心差異在于責任形式:前者所有合夥人均承擔無限責任,後者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可承擔有限責任。
提示:訂立時建議參考權威協議範本(如提供的模闆),并注意結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關于合夥合同的定義。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查閱《合夥企業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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