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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上的管轄權英文解釋翻譯、普通法上的管轄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mmon-law jurisdiction

分詞翻譯:

普通法的英語翻譯: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管轄權的英語翻譯: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專業解析

普通法上的管轄權(Jurisdiction in Common Law)指普通法體系(以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為代表)中,法院審理案件并作出有約束力裁決的法定權力範圍。其核心在于法院對特定案件或當事人行使審判權的法律依據和界限。

核心特征:

  1. 對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法院能否對特定被告行使審判權。依據“實際存在”(如被告在法院地出現)或“最低聯繫”(Minimum Contacts)原則确立,即被告與法院地存在充分聯繫(如經營業務、造成侵權後果),使其應合理預期可能在該地被訴。例如,外國公司在法院地銷售産品導緻損害,法院可能據此獲得管轄權。
  2. 對物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法院審理特定類型案件的權力。由憲法或法律授予,不同法院(如聯邦法院與州法院、高等法院與專門法庭)有明确分工。例如,聯邦法院通常管轄涉及聯邦法律、跨州糾紛、外交事務等案件。
  3. 屬地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法院權力通常限于其地理轄區(如州、省、司法區)。行為或財産位于該地域内是行使管轄權的重要基礎。

确立方式:

與其他法律體系的對比: 區别于大陸法系(如中國、德國)更強調成文法的明确規定,普通法管轄權更具靈活性,法官通過解釋法律和遵循先例在個案中發展規則,尤其在對人管轄權上注重“公平與實質正義”。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普通法上的管轄權是指普通法體系(如英國、美國、加拿大等)中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限,其核心在于确定具體法院是否有權處理特定案件。以下是關鍵要點:

1.管轄權的雙重條件

2.普通法管轄權的特點

3.國際法中的延伸

4.與審判權的關系

普通法管轄權通過“标的物+屬人”的雙重标準,結合判例傳統和成文規範,确保司法系統有序運行。其靈活性和實踐導向是區别于大陸法系的重要特征。如需進一步案例或法條細節,可參考相關法律數據庫或判例彙編。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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