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ankruptcy act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byelaw; ordinance; regulations; rules; statute
【醫】 act; regulation; rule
【經】 act; ordinance; regulation; regulations
破産條例(Bankruptcy Ordinance) 指規範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式清理其財産、公平清償債權或進行重整的專門性法規。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核心含義涵蓋以下層面:
破産條例作為程式法,規定了從破産申請、法院受理、債權人會議、財産清算到債務豁免的全流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2條明确,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可依法進行重整或破産清算。其英譯需突出“statutory procedure for debt resolution”的本質特征。
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法院提交破産申請,法院經審查符合條件後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接管財産(《企業破産法》第7條、第13條)。
設立債權人會議表決財産處置方案,确保清償順序符合法定優先級(如擔保債權優先于普通債權)。
管理人負責清查、變賣債務人資産,按比例分配清償(《企業破産法》第112條)。
允許債務人提出重整計劃,通過經營調整避免破産清算(《企業破産法》第八章)。
破産條例旨在平衡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救濟,通過司法幹預防止債務危機擴散,維護市場信用體系。其英文術語“Bankruptcy Ordinance”常見于普通法系地區(如香港《破産條例》(第6章)),而大陸法系多采用“Insolvency Law”強調無力償債的法律處置。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56d7dcee7f544a509c239e142bdfd044.shtml
- 香港《破産條例》(第6章)電子版:
(注:英文術語翻譯需依據法域差異調整,如大陸用“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香港用“Bankruptcy Ordinance”)
以下是關于“破産條例”的詳細解釋:
破産條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區規範破産程式的核心法律文件,最早由香港立法局于1932年頒布實施,後續經過多次修訂。它主要規定了破産行為的界定、法律程式及各方權利義務,旨在通過法定程式公平處理債務清償問題。
適用範圍與定義
法律程式
經濟層面
破産條例通過清算或重整程式,解決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問題,平衡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財産分配。
社會功能
防止債務危機擴散,維護市場秩序,同時為誠信但經營失敗的債務人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
如需了解完整條款,可參考香港法例原文或内地《企業破産法》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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