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seizin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在英美法系中,“平衡法上的占有”(Possession in Equity)指基于衡平法原則确認的非完全法定所有權的財産控制狀态。這一概念起源于英國衡平法院為彌補普通法僵化性而發展出的補救措施,其核心在于實現實質正義而非形式合規。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衡平法上的占有權通常表現為受益人對信托財産的實際控制能力,即便法定所有權(Legal Title)登記在受托人名下。這種二元所有權結構體現了衡平法“重實質輕形式”的原則,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第53條确立的信托財産分離原則。
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衡平法占有需滿足三個要件:①存在有效信托關系;②受益人具有明确的受益權;③受托人違反信義義務時受益人可獲得強制履行救濟。典型案例包括Saunders v Vautier确立的受益人終止信托權利,該判例成為英美信托法的基石。
現代應用中,這種占有形态常見于:①遺産信托中的剩餘權益;②按揭房産贖回權;③知識産權許可中的衡平所有權。美國《統一信托法典》第103條明确規定,衡平法權益優先于普通法權利,但不得對抗善意有償購買人。
關于“平衡法上的占有”這一表述,目前在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中并無直接對應的法定概念。結合相關法律資料和術語使用習慣,可能存在以下兩種理解方向:
中國法律中的占有指對物的事實控制狀态,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若用戶所指“平衡法”實為英美法中的衡平法(Equity),則需注意:
由于“平衡法上的占有”并非中國大陸法律術語,若需進一步探讨:
如需更精準解答,請補充術語來源或使用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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